2012年修订《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2)》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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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规定的资料。

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11条 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查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

第12条 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

1.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

(1)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支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的距离、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

(2)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侧高度和重心高度。

①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

②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

(3)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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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

②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

2.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 (1)长度:

①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

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

(2)高度: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3)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第13条 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位批示装运办法。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见附件6。

第14条 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转。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

第15条 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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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时组织装车。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

第16条 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

第17条 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mm。

第18条 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第19条 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重货物”或“超限超重货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XX公里”。并按规定在车辆上插放货车表示牌。

第20条 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

第21条 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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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并注明原批准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中签认。

第22条 对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托运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经铁路运输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分部制造。

对通行上有困难的货物,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超限、超重程度。

第23条 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第24条 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

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 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 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 当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置,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

第25条 铁路局应于每月5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统计上月本局管内超限、超重货物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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