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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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五条 (一)

(二)

(三)

第六条

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提供依据,细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总经理及其特许的人员除外)。 公司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考勤设置:迟到、早退、旷工、出差、外勤、事、病、婚、丧、工伤、年休、产假等。

迟到: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1—30分钟。 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1—30分钟。

旷工:未请假、请假未经同意、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休假、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或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

出差:因工作外出一天以上的。

外勤:因工作外出一天以内(含一天)的。

事、病、婚、丧、工伤、年休、产假等请假手续办理详见第五条及第三章内容。

审批管理权限:

国家法定的婚、丧、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由人力资源部初审,呈申请人直接上级审批,存人力资源部备查。

外出或2天以内(含2天)休假(指事、病、工伤、年休假)申请呈其直接上级审批,存人力资源部备查。

2天以上休假(指事、病、工伤、年休假)申请呈其直接上级审核,报分管副总审批,存人力资源部备查。

公司考勤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人力资源部次月2日收集考勤情况,汇填“考勤汇总表”(见附表1),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原始考勤记录、休假申请签呈等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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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第八条 (一)

(二)

第九条 (一)

(二)

1. 2.

3.

(三)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工作时间定为:5天工作制,每日8小时。考勤时间为每日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考勤一次。(有特殊排班需要的部门/岗位应提前将考勤时间报直接上级审批后存人力资源部备案) 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实行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

考勤情况的审核、统计、保管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汇总记录及各类表单等考勤原始依据原则上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

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的须提前电话通知请假事宜,并在恢复正常工作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呈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加班管理规定:

需要加班的申请,应于加班事实发生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见附表4)报直接上级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临时需要的加班应在正常工作日第一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接上级应根据工作安排,调配时间,安排加班人员补休,对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计核标准如下:

加班费计算方法:月工资/21.75*加班天数*特定加班倍数=加班工资。 加班倍数按国家法定方式执行:日常加班按150%核算,周六、周日加班按200%核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核算。

加班时数以1小时为单位,未满1小时者不予核计。

加强对加班时间的考核,不得虚报,一经发现,扣除当日全部加班收入,

并结合“考勤管理严禁弄虚作假”的规定(见第十一条(四))作相应处罚。

外出登记规定:有外出需求的职工(指不能按时打考勤卡的情况),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外出申请单”(见附表5),详细填写后按审批权限审批,交回人力资源部作为出勤依据。未审批又无正当理由外出事项一律按旷工论处。

相关处理规定: 每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不超过5次(含5次),按迟到或早退1—15分钟扣10元/次,16—29分钟扣30元/次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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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四) (五)

第十二条 (一) (二)

(三) 第十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四条 每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按(一)进行经济处罚,并处通报批评。 每月迟到、早退8次,按(一)进行经济处罚,另折算处以旷工3天,并给予除名。

考勤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所涉及当事人当天均以旷工论处,累计2次给予除名。

旷工按“旷一扣三”原则处罚,即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并与职工考核记分相结合。连续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则视为员工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 休假管理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合理安排节假日: 每周休假为2天,定于周六、周日。 每年可享受法定有薪假日:

元旦(公历一月一日);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妇女节(公历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天)

本制度所指休假除特别备注外均含节假日。 事假 职工请事假必须先呈“休假申请单”,并提前一天向直接上级申请,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以电话或委托人代向直接上级申请(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无薪。

新职工试用期内事假(不含休息日)试用期顺延。 事假起计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每一公历月内,公司提供给员工1天/次(1次不超过1天)带薪事假,但请假手续仍需完善。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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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上班,须及时向审批权限的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

(二) 病假期间薪资计发方式如下:

1.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

计发:

1) 本企业就职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3)4)2. 1)2)3)(三)

第十五条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 (一)

(二)

第十七条 (一) (二)

本企业就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本企业就职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本企业就职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

计发:

本企业就职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本企业就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本企业就职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办理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相关规定办法执行报销。

婚假 转为正式聘用的职工,持入司后办理的合法结婚证明(有效期一年),可提前7天向审批权限的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存人力资源部备查。

婚假为5天,晚婚者婚假可增加7天。 婚假期间不影响薪资。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去世,可给予丧假5天。职工的旁系亲属去世,可给予丧假3天。

丧假需提供相关证明,不影响薪资。

产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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