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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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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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三)本意见适用于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五)基本年薪是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差距。

(六)绩效年薪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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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0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例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动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动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九)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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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十一)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十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新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中央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贵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十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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