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稽查模块查询功能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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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模块的总体情况:

目前我市在稽查模块查询系统中主要使用的是综合查询岗下的税务稽查综合查询统计中的三项功能操作:第一项是稽查案源综合查询,可实现对处于案源环节的信息查询;第二项是稽查台帐,针对稽查人员设计的,可实现对流转至稽查实施环节后的信息查询,并通过点击相关链接查询具体案件的电子案卷;第三项是稽查案件综合查询,针对稽查管理人员设计的,可实现对稽查各环节流转案件的信息查询,具有查补收入合计功能,但不具备查询具体案件的电子案卷功能。

除此以外,其他的稽查查询功能经反复尝试,大多数的查询结果都是提示“没有满足的查询条件”;部分可以查询出结果的,经核对数据也是不完整。

二、查询模块中台帐的共性问题

㈠检查期间入库的查补税款问题:目前稽查台帐和稽查案件综合查询功能的查询项目中均无法检索出检查期间入库税款的相关数据,此数据是作为查补收入的组成部分,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是直接抵减应补税额的,其与应补税额的正差反映在稽查台帐中的查补税合计栏次中。因此台帐中的查补收入体现的不完整。

㈡查询项目不全:稽查台帐和稽查案件综合查询两个台帐中均没有“行业类型”及分税种查补税的统计栏次,无法

满足现有的报表统计分析工作。

㈢导出数据转换有误:通过台帐查询出的案件信息在由文本格式转换至EXCEL格式后,个别数据存在串列的问题。

三、查询台帐的个别问题: ㈠稽查案件综合查询的有关问题:

⒈查询信息明细表中的“案源编号”、“案源名称”、“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栏次中的链节无法联结到案件的流转审批信息及电子案卷中;

⒉查询信息明细表中的“是否补充调查”、“重大案件标志”、“审理局审理标志”、“是否本级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终审标志”、“区局审理标志”这些栏次,在表中的统计作用不大,并且使统计表过长,不便于查阅,可否简化或删掉;

⒊查询信息明细表中的“查补费行为罚款合计”、“入库费行为罚款合计”,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存在的,应将这两栏次删掉。

㈡稽查台帐查询的有关问题:

⒈查询信息明细表中的“查补正税合计”、“入库正税合计”等栏次,缺少各稽查案件的查补及入库汇总数;

四、其他问题:

㈠查补的代扣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和河道费,在征收环节不应产生滞纳金;

㈡超缴税问题:目前在稽查台帐中不反映超缴税款的数据,并且不向征收环节传递超缴数据;对于具体稽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税种间既有查补税款,又有超缴税款,并且超缴税款数额巨大的案件,在金税三期中查补税种的税款课征滞纳金及罚款,而超缴税种的税款给予退税或抵顶以后年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向被查纳税人催缴查补税种的税款时,被查纳税人提出先将超缴税款退还,再补缴查补的税款,而退税在目前基层征收局根本无法实现,致使查补税款无法催缴,稽查案件也无法结案;如果对此类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也极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这样的案件在重点税源大户企业是普遍存在的,对于此问题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会形成稽查完全是为征管服务的局面,违背了一级稽查体制的运行理念,更体现不出稽查的执法刚性。

㈢县稽查局与县局的选案流程重叠,重复性操作过多,建议直接赋予县稽查局自行选案的权利,市局负责对县稽查局的选案工作进行审批、监督。

㈣自查补报税款的统计问题:目前自查补报收入已成为稽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稽查模块的查询功能中,无法查询出自查补报收入,只能通过手工统计上报此收入。建议省局开发出区别于检查期间入库的查补税(费)款,能单独查询自查补报税(费)款收入的统计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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