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中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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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论文

题 目: 对比中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体系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的优点

1.1 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在农用地部分,主要区别是对具体的土地利用类型做了进一步的归纳,使之更为精练。 1.1.1耕地部分

从原来的“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五类归纳为“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三类,即取消了望天田和菜地。这对于突出重点,增加实用性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随着各地退耕还林还草,望天田的面积越来越小,已不宜单独作为二级类型,此外,“望天田”名称本身也不尽适宜。原来单独列出“菜地”也有当时在全国实施“菜篮子”工程的背景,从分类的科学性看,显然不宜与“水田、水浇地、旱地”并列,实际上除了固定的蔬菜大棚用地,其他菜地与水浇地都是混用的,所以确实可以把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外种植蔬菜的耕地归入水浇地。

耕地类型划了3 个二级分类,水田、水浇地、旱地。其中,水田和水浇地本身就是矛盾而统一的概念和范畴,因此严格的区分开来就很难理解。对于水田的定义是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问题在于这个定义并没有排除一年两熟、三熟的种植形式,以及不同年份换种不同作物品种的普遍作业形式。对某一地区而言,若今年种植水稻,明年有可能就种植小麦、玉米等其他作物,所以其水田和水浇地的范畴不易区分。何况种植莲藕也不属于严格的耕地范畴,一些水域范畴如池塘、水淀等都有种植莲藕的现象,从而也造成水田和水域的范畴交叉。 1.1.2 园地部分

从原来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五类归纳为“果园、茶园、其他园地”三类。即取消了桑园、橡胶园,这同样是必要的。因为现在我国南方已经很少有专门的桑园,所以把桑园、橡胶园与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合为其他园地,作为土地利用分类系统的二级类型是更适宜的。

就单纯园地而言,农业种植类型的园地属于耕地范畴,林业种植类型的园地普遍归属于林业用地。而多年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菜园到底是否属园地范畴,多大面积的种植园算作园地,坡面种植和平田种植是否都属园地。如果划分原则如此简单,那么普遍种植的大田都可以划分为园地,尤其是近年各地推行的特色种植基地。 1.1.3 林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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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六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三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这对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面积小、年度变化大的小类而言,归入一类作为土地利用分类系统的二级类型同样是更适宜的。实际上要了解这些小类,可以在续分类型时解决,或根据林业部门的调查数据获取。 1.1.4 草地部分

草地部分的改变较大,首先是把从原来的“牧草地”改为现在的“草地”,同时把原来“牧草地”下的“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三个小类调整为现在的“草地”下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3 个小类。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三大类”中属于“未利用地”下的“荒草地”与属于“农用地”下的“牧草地”进行组合,同时取消了“改良草地”。在“天然草地”与“荒草地”的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重新组合应该说是适宜的。但取消“改良草地”在重新归并时会产生一些问题。

草地类型中,其他草地定义为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这个概念的划分原则有些偏颇,如果按照这个定义,则草地二级类型的3 种概念并没有全部包括所有草地的内容。不用于畜牧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由于地形条件限制不适合放牧,也可以理解为生长不适合畜牧的草种的草地。不属于人工种植的特种用途草地外,其他草地也应该属于天然草地划分原则,但是不一定是牧草地。此概念的定义值得我们考虑是不是对草地的分类也应该有严格的区化原则。细细品味,其他草地也交集了一部分未利用地。

1.1.5 其他农用地部分

其他农用地部分改变最大,即在新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中已经取消。原来其他农用地之下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晒谷场等用地”合并为“设施农用地”归入国家标准中的“其他土地”; “农村道路”归入国家标准中的“交通运输用地”; “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合并为“坑塘水面”归入国家标准中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农田水利用地”放在“沟渠”后亦归入“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田坎”仍作为一类归入“其他土地”。这对解决原来“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之间、“坑塘水面、养殖水面”之间均不宜区分,而且面积过小的问题,显然是适宜的,同时这一部分的调整明显带有强化城乡土地统一分类的意图。

1.2 建设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在建设用地部分,主要区别是对具体的土地利用类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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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进一步的细分,使之更为详尽。 1.2.1 商服用地部分

由原来的“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四类调整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四类。这一改变应该比原有标准的涵义更为确切,在操作上更加易行。 1.2.2 工矿仓储用地部分

“工业用地、采矿地、仓储用地”三类未作变动,但“仓储用地”的具体表述有所区别。原有标准中表达为: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现国家标准中表达为: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1.2.3 住宅用地部分

由原来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四类归并为“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二类。这一调整显然避免了原来对单一住宅与混合住宅之间,以及是否空闲等在实际调查中不宜操作的问题。 1.2.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部分

是由原来“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两个二级类型的归并。并且把“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调整为“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八类。这一调整可以看出国家标准理顺城市用地类型的思路。 1.2.5 特殊用地部分

原来“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墓葬地”五类基本未作调整,仅仅把“墓葬地”改为“殡葬用地”。这一名称应比原有名称更准确。 1.2.6 交通运输用地部分

在原来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六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原来属于“其他农用地”的“农村道路”,体现了国家标准统一城乡土地分类的思路。

1.2.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是原来的建设用地中的“水利设施用地”与未利用地中的“其他土地”组合而成。原来的“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7 个小类调整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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