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销合同(超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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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年度超市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 (下称“采购方”)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22楼

乙方: (下称“供应方”) 通讯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供应方向采购方指定的门店供货之事宜,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商品的交付 1、本合同期内,本合同项下的约定适用于采购方的门店(下称“门店”),具体门店以采购方书面通知的为准(详见附件 6),如需增加门店,采购方应另行以附件6的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本合同项下商品(下称“商品”)的实际购买和供货,应以各门店分别向供应方发出的书面采购订单为准,供应方应完全根据采购订单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的商品清单中列明的商品名称、规格、价格、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其他要求向门店供应商品。否则,门店有权选择拒绝收货。商品经门店验货签收后,商品的所有权即从供应方转移到门店。

2、如果供应方未在采购订单规定的交付时间内交付采购订单标明的商品,则该订单在规定的时间之后视为无效订单,门店无需通知供应方。如导致供应方无法按时交付的原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引起,供应方须及时告知订货的门店,双方协商解决。

3、供应方应当自行将商品运送到门店并卸货至门店指定地点,因此产生的运输和装卸等所有费用由供应方承担,供应方无权要求采购方或门店补偿或分担任何此类费用。

4、同一采购订单标明的商品数量和品项不可多次交付,即同一采购订单的商品不可分两次或以上进行交付。

5、供应方必须按订单订量交付商品,如连续三次送货均无法按订单订量交付商品,供应方须给予书面解释,且采购方有权对其商品做下架或撤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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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6、供应方必须就本合同履行事宜按【附件1】所示格式和内容出具授权委托书给采购方,指定授权代表全权代理供应商处理本合同相关事宜。关于办理退货事宜,如果供应商同时委托除该授权代表外的其他人员的,供应商应按【附件2】所示格式和内容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人和委托事项。采购方有权拒绝与非供应方授权人员办理退货事宜,并视为供应方未予办理。

二、发票 1、供应方在采购方支付预付款之后3日内应按照采购方指定的地址交付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实际采购的门店或由采购方另行指定。

2、供应方开具并交付的每一张增值税发票可对应单份或是数份采购订单。 3、供应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供应方提交虚假发票,供应方必须在采购方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否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采购方尚未支付款项的,采购方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供应方违约金直至供应方发票符合约定;采购方已支付款项的,采购方有权从次笔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供应方违约金,供应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采购方按约定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供应方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采购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供应方相关责任。

三、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前,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交加盖其公章的供应项目价格清单【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规格、包装量、国际条码、商品单价等。供应方每新增商品品类及其报价,按前述规定向采购方提交报价单。合同单价已考虑合作期间的物价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且不因市场价格、政府税费的变化因素而作任何调整。

2、供应方商品每次的最低起定金额是_¥1000_元,供应方接到采购方的《采购通知》(附件5)后,应全面配合履行,否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供应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支付方式,选择以下第(2)种:

(1)方式一:双方按/结算货款。采购方收到供应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发票及结算资料后/天内向供应方支付上/实际发生的货款。

(2)方式二: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对于购买的商品,采购方应在供应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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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附件5采购通知之后支付货款的50%作为合同预付款,剩余的尾款在采购方收货验收无误并提供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0个工作日内按出库单金额结算尾款。

4、采购方向供应方支付的货款= 按验收合格的数量乘以相应结算单价据实结算。

5、采购方向供应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至下述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6、如果供应方的收款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须书面通知采购方,自通知到达采购方之日起生效,否则采购方依据原付款账号信息向供应方进行付款,因此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供应方承担。

7、价格变动

(1)如因市场因素导致商品价格明显波动,供应方需要变更报价的,须按本条第1款要求向采购方提供最新报价单,否则原报价单对供应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供应方请求提高商品价格,其应在所要求的执行新价格的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月向采购方书面提出请求;其中生鲜类商品(肉类、水产、蔬果类)应在所要求的执行新价格的日期之前至少2天向采购方书面提出请求。供应方报价的执行期不得短于3个月,其中生鲜类商品的报价执行期不得短于3天,商品降价(含商品促销的短期降价)除外。在新的商品价格生效之前,供应方不得限制门店的订货数量,并须按照采购订单按时按量交货。

四、供应方的声明与保证 1、供应方承诺:

(1)其对所售商品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拥有销售或者经销所售商品的权利。

(2)如因甲方购买乙方商品,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乙方无过错或对被控侵权的商品有合法来源的除外

(3)其持有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一切有效证明、批准、许可和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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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证明文件,以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经营。供应方就其向采购方提供的全部该等文件【见附件4】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供应方应及时主动地向采购方提供所有更新信息和文件。

采购方特别要求的情况下,供应方应在5天内向采购方提供证明其所售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的相关文件,并在15天内提供由采购方指定或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文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应方自行承担。

2、供应方销售给门店的所有商品均与其在本合同谈判过程中向采购方展示的样品完全一致,并且所有商品的包装均不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门店有权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并有权要求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但商品包装是由生产方包装的除外。若供应方所提供的商品的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供应方拒绝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则门店除享有本条第6款所属权利外,还有权拒绝收货。

3、供应方承诺,商品均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进行设计、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并交付给门店;

(1)中国法律、法规;

(2)任何应使用的质量、技术、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其他法规方面的标准、规格和要求;

(3)本合同及其附件、相关采购订单。

(4)供应方商品的质量保证期均自采购方接收当批商品并验收达到合同书、订货清单要求之日起计,所有商品的保质流通期大于二分之一,运输时间较长的跨境商品等除外。

4、供应方承诺确保商品及其构成(包括其成分及添加剂)具有完全的可追踪性。门店可根据其自行判断或政府部门要求,随时对商品进行检验或提交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如检验的结果证明该等商品不合格的,门店有权立即停止销售并退回全部批次的该商品。在此情况下,供应方应当承担检验的费用,并积极按门店的要求采取整顿整改措施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措施(如产品召回)。如供应方未能积极配合采取上述措施并通过检验的,采购方和门店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6、如果供应方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者供应方所售任何商品被采购方或门店发现违反了本条的任何规定,或者供应方所售任何商品被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顾客、政府机关、媒体、司法机关、任何单位及任何其他人)声称违反了本条的任何规定,而采购方或门店因前述任何原因遭到投诉、报道、调查、查处、索赔等,经查证属实确由供应方造成,采购方或门店有权立即采取下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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