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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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4.综合费调整。本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六、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

除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外,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内容包括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二)有关说明:

1.具体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2.本定额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措施项目费计算:

措施项目费应执行“13规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按本定额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章相应项目计算,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即:总价措施项目)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费以外的项目费用。 (一)其他项目费包括: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出现上面未列其他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二)其他项目费计算:

其他项目费应按“13计价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

八、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一)规费项目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二)规费计取:

规费应按本定额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规费的计取及有关规定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

2.本定额规定标准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九、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税金应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十、补充定额

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一、工作内容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

十二、材料用量

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不得调整。

十三、本定额以成品编制项目,其成品的制作,运输不再单列,成品单价包括制作及运杂费等。

十四、本定额若遇各专业工程定额未编制的项目,应按各专业册说明及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定额相关项目。

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专业工程定额“册说明”或“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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