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清理等项目支出。库底清理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勘测规划设计费根据委托协议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移民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及移民工作人员培训;监督评估费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使用须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须经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安置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阶段性蓄水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

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

第四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导(截)流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导流期内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及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导(截)流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运行水位线(回水线)以下的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基本到位;城集镇迁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专业项目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卫生、环保部门出具了可以下闸蓄水的意见;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淹没补偿费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淹没补偿费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政府审计;库区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移民稽查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执行。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供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估单位应提供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须在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库不得截流和下闸蓄水,并不得对水库枢纽工程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纳入全省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省绩效办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规划、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履责履约、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该项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违反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相关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项目法人违规擅自下闸蓄水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枢纽工程运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违规蓄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移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合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克扣移民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