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6号(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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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勘测定界报告及1︰500勘测定界红线图、耕地开垦费或委托造地费的缴费发票影印件、补充耕地合格证。

(一)经营者申请

经营者根据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标准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平面布置示意图等。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设施建设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农林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告之项目业主。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经营者应组织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对农业设施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双方根据勘测定界成果签订用地协议,填报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组签注意见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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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农用地申请。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乡镇(街道)农林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5个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经营者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圈定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并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另须在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区县政府审批

经营者将乡镇初审合格的有关资料提交给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应10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营者将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的相关资料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县政府进行审批。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向区县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或委托造地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营者缴费依据拟定耕地补充方案并附补充耕地合格证,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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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

区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批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文核发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红线图,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

四、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分季度定期要对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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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监督经营者按照审核、审批内容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对于已经审批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

1、《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2、规模化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3、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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