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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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课题: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学习时间:2014年1月13日 主讲人:阿扎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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