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有限合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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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有限合伙模式)

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第一方: 身份证号码: 第二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三方: 身份证号码: 第四方: 身份证号码: 第五方: 身份证号码: 第六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七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以下统称各方或全体合伙人)

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出资成立AAA(有限合伙)(本协议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1. 【】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2. 本协议的订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期限

1. 合伙企业名称:AAA(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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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3.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二十年,届时若全体合伙人决议同意,可延长【】存续期限。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1.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方式,将【】(以下统一简称【】)的核心人才凝聚起来,共同实现【】。

2.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 本协议生效之日,【】由【】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个。

2. 【】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为【】中层以上员工; (2)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3. 本协议生效之时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1 2 普通合伙人名称 工商注册号 住所 4. 本协议生效之时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1 2 3 有限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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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和财产份额

1.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其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数额(人民币万元) 1 2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现金 现金 认缴出资缴付截止比例(%) 期限 3 4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现金 现金 2. 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各合伙人应于【】年【】月【】日(出资到账日)前,将各自的认缴出资额全额缴付至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3. 在合伙人认缴的企业出资总额范围内,合伙人应遵守其约定并按期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不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约定服务期

1. 有限合伙人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及其下属企业工作,工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及自该转让之日起不少于五年(以下简称约定服务期)。

2. 本协议所指约定服务期是指,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在【】及其下属企业工作,【】同意根据其在【】及下属企业服务期限及所做的贡献,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的优惠认缴价格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作为对等条件,有限合伙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及其下属企业工作或者服务满一定的期限。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1. 【】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2. 【】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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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 【 】委派代表【 】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5.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 】对外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上述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6.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合伙企业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4)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6)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7.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或者【 】及其下属企业损失的,应当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

8.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 】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 】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0. 【 】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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