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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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文献综述

媒体审判的成因与防范

近来,“媒体审判”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翻阅前几年我国媒体关于重大司法案件的报道:2001年报道地绘声绘色的“全国第一大女巨贪蒋艳萍案”、2003年审判结果一改再改的“沈阳社会头目刘涌案”、2004年辈网络炒热的“哈尔滨宝马案”、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以及众说纷纭的“尹东桂案”。最近几年家喻户晓的“深圳梁丽事件”、“杭州飙车事件”、“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桥案”中媒体舆论的法律定性等等。虽然这些是些个案,但是在舆论的冲击下,发展成为了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媒体审判”这个词开始广为传播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正确与否更是受到了广大受众的质疑。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比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维护。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现在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已经成为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本文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等进行探讨,希望找到正确的解决道路。

此次论文写作,主要参考了陈力丹的《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孟小平的《揭示公共关系的奥秘——舆论学》、张树义 《.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林语堂的《吾国与吾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秦志希,《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等著作为理论依据,此外还结合了人民网、世纪图书馆等著名论文网站的相关论文,整理和分析了相关事例,为理论做铺垫。

蓝鸿文、郑保卫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对新闻伦理学进行了深刻分析。对我

国传统舆论思想的形成、对现在的影响、对人性的约束等等,都做了深刻地分析,指出了我国媒体审判的一个成因就是受到了民族舆论思想的限制,正如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价值观的多元化,给人们

造成强大的冲击,同时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和电子媒介的普及,使舆论的形成、发展、消失变得司空见惯且越发强大。

新闻监督的概念、新闻监督的产生和发展、新闻监督的价值和内容、新闻监督的作用和其局限性、新闻监督的基本原则等与新闻监督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了一些基本的描述,让受众了解到媒体具有舆论监督,并且舆论监督是媒体的一个功能和权力。其中提到:监督包括两个意思:一是检察,二是督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监督的任务和责任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这个就和“媒体审判”产生了本质的区别,从侧面来烘托出“媒体审判”在“新闻监督”的基础上形成了畸变。

高一飞的《审前报道对美国刑事审判的影响》中,提到了如何控制媒体审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措施。其中一个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挑选通过陪审

团挑选防止受到媒体影响的陪审员进入陪审团。例如该书中提到,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因为陪审员在判决受到媒体的影响过大而推翻一个陪审团裁决,因为该案的370名候选陪审员中有90%的人受到媒体的影响而在审判前即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所以,挑选陪审员被认为是防止媒体影响、形成“媒体审判”的最主要的措施。如果被挑选的陪审员经查明受到媒体的影响而形成有罪推定,当事人可以以违背“正当程序”的宪法权利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这对于我们国家如何防范媒体对司法的干预,将是一个很好的效仿例子。

秦志希,《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着重描写了“媒体审判带来的对司法审判公平公

正的负面影响。书中提到其表现在传媒影响司法的具体途径有两种:一是直接影响。司法人员既是执法者,又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处在社会力量的影响下。当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发生作用时,他们作为社会大众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也被传播的这些信息影响。二是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又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媒体的传播极具广泛性,不仅司法人员可以看到或听到,司法人员的家属、亲戚、朋友也能够看到听到,如果媒体报道或批评的内容与之接近或直接相关,他们极有可能将获悉的这些信息与司法人员交流,这样也会对司法人员形成影响。其次,媒体的报道很容易被上级领导或党和国家领导人所关注,领导通过批示或查询等方式影响司法。这种间接影响作用最大,是传媒影响司法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途径,尤其是监督批评类的报道。

《北大法律评论》这本书中提到了关于“媒体审判”对司法审判带来的严重影响。其中它举到了很多最近几年的事例,由此让我们看到“媒体审判”的可怕。据《北大法律评论》记载,1996年全国法院对667837名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共宣告无罪2281人,宣告无罪的人数占被判决人总数的0.3%;1997年共对529779名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共宣告无罪3476人,宣告无罪的人数占被判决人总数的0.65%。这就是说,在刑事被告人中,尽管了99%以上被宣告有罪,但其中确有“极少数”不是犯罪分子,因而,一旦为了“从快”而匆匆判案,“极少数”就可能归到有罪被告人行列之中。从书中提到的还算是个别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到,媒体参与司法造成的危害何其大。

《国际新闻道德信条》、《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着重介绍了什么是新闻自由,国家应当怎么处理媒体对司法的干预,应当怎么控制媒体审判的出现等等。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跟上经济制度的发展,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新闻事业的发展,这就导致了媒体容易钻法律的漏洞,也是近几年我国新闻官司热不断上升,媒体审判频繁出现的原因。

除了这些理论基础较强的著作进行分析媒体功能性错位上的一个最明显之处——从舆论监督到媒体审判的转变,也参考了网上的相关论文,及其对近十年“媒体审判”相关的案例的分析,找出解决“媒体审判”这个问题的办法。

网上还有很多对舆论监督的越位与侵权等相关方面的描述,对媒体把关人意识误区的探讨和心理分析,以及“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功能的滥用等相关论文。其中来自世纪图书馆的《“媒体审判”的原因及预防》一文中提到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这就需要新闻舆论的参与,而司法案件本身及其审判活动的公正与否,是各国社会的热点,新闻典型性的特点决定了新闻监督会紧紧抓住司法活动不放,以吸引公众的眼球。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尤其是揭露司法活动中的腐败,对保证司法的公正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出,让媒体退出司法这一块是不可能的事实,既然如此,就要将“媒体审判”转化成媒体的正当功能——媒体监督上来。让媒体的监督功能得到发挥。其中来自人民网的《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走向》一文着重描述了如何控制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一、实现法官和法院的独立;二有效利用案件的重审机制;三合理采取异地审理和延期审理。

其中戴晓容的《看愈演愈热的“媒体审判”现象》一文中,对近年来我国出现“媒体审判”现象的案例进行了描述,对“媒体审判”现象在我国的集中表现形式进行了解析,对“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对如何解决“媒体审判”这一现象进行了探讨,着重把握三对关系:一、客观事实与主观情感;二、舆论导向和平衡报道;三“看门人”身份与“观察者”定义的关系。正确解决好“媒体审判”现象,对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所有以上文献都对论文写作和课题研究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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