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中国国内水务行业市场研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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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取得水务项目及相关上下游产业如管网等的产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运营。不同模式的经营期限不同,委托运营模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在5~8 年,而BOT&TOT 和整体特许经营模式的经营期限较长,在15~30 年不等。在专营式特许经营中,又有英国的完全私有化、中国特点的合资公司和荷兰等欧洲国家采取的企业化国企三大模式。中国目前采取较多的是合资公司模式与企业化国企模式。

图20:特许经营模式分类图

二、水费价格、税收及补贴分析 (一)水价改革历程

中国的水务政策与水价的发展密切相关,水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必须要有合理的水价及水价形成机制做为保障。中国的水价机制经历了下面几个阶段:

无偿供水阶段(1949~1979):从1949 年到1979 年,水的供应是完全公益性的,由政府负担全部的供水成本,用水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试验性有偿供水阶段(1980~1985):从1980 年的财税制度改革开始,

各省市对水利工程单位开始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水价改革开始起步。各地开始出台供水收费政策。1985年,国家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价格分别核定”。这标准着政府正式将供水做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并提出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定水价的标准。

水价改革起步阶段(1986~1993):从1986 年开始,按《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各地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1992年,国家物价部门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重工商品目录,供水开始向商品属性转变。然而,1992年底,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还是将水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价改革发展阶段(1994~现在):1994年12月,财政部发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明确规定“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供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所取得的收入”,第一次将水利工程水费定义为生产经营收入。而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合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合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还规定“根据工程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由此,水价的商品属性完全确立,水价制定有了依据。2004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水价应包含四大因素: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现在,由于水资源获得难度加大,供水水质和污水处理标准需要提高,水价需要进一步上涨,然而模糊的水价成本使得民众对水价上涨怨言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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