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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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业绩奖励程序

SCI论文奖励每学期受理一次,其他奖励(上一年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受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科研奖励须经个人申报,学院的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汇总,经审查无误,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部门的由部门审查、汇总,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上报内容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反馈给各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的申报人核实签字后再次上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核查无误后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由计划财务处发放奖金。

三、奖金由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论文第一作者(自然科学类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科研项目负责人等领取,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有关人员。

四、奖金为税前金额,若涉及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因学术不端导致有关奖励与项目被撤销,则追回已下发的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属医院的科研业绩奖励政策可酌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试行)》(温医〔2013〕77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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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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