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及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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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最近,关于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津贴的呼声引起热议,有写文章阐述理由的,有发评论提出建议的,有警界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发声的,还有直接提请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国家机关的等等。 保留离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到底有没有依据?问题症结在哪里?如何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离退休警察合法权益,也涉及在职警察切身利益。出于兴趣和敏感,笔者拟对与警衔和警衔津贴有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进行初步梳理分析,意在与警界同仁探讨,也供感兴趣朋友参考。 一、人民警察离退休后,警衔和警衔津贴保留合法有据 199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根据宪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也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的根本依据。 警衔,不仅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一种称号和标志,其本质更具有荣誉、待遇和责任的性质。它源于军衔,但又不同于军衔。特别在退役军官军衔和离退休警察警衔分别都是'依法保留'问题上,有着质的区别。 军衔,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军官军衔又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现役军官退役的,军衔依法予以保留,但性质却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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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现役军衔和退役军衔比较,性质不同。 人民警察的警衔,一旦被授予且没有被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及取消,无论什么时间离退休,其警衔将依法终身保留。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只是不得配戴标志,但仍称为'警衔',既不是'离退休警衔',也不叫'退岗警衔',警衔的属性没有改变。 保留警衔,不只是保留'警衔'的一个荣誉,其内含的待遇和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权力将其从'警衔'的属性中分解出去。 警察可以离退休,但其保留的警衔及警衔属性,不但没有离退休,而且还继续制约着离退休警察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离退休警察犯罪的,仍然会被依法取消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上述规定,一是确定了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的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保留警衔与不保留警衔的法律界定。 二、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工资、津贴制度的根本区别是警衔津贴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均在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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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警衔制度。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该法对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的规定,是目前国内四种衔级制度(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中,除军衔外唯一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工资津贴制度,也是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在工资津贴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三、与警衔津贴相关的政策规定梳理解读 人事部、财政部1995年9月16日《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后,第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政策规定,也是此后执行警衔津贴制度的政策依据。该文件明确表示了以下原则内容: (一)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以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按月发放。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为64元至123元。 (二)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继续保留。授衔警察离退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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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警衔津贴予以保留。 (四)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津贴,离休人员全额计入离休费基数,退休人员按比例计入退休费基数。 (五)授衔警察离退休后,可按其警衔对应的新的警衔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警察,按其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增加离休费;退休警察,按其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笔者将每次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时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间与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相互对照,发现以下问题: 1、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按照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离休警察按警衔津贴标准全额、退休警察按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只增加过一次离退休费。此后,所有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文件中,均未涉及到这批离退休警察依法保留的警衔津贴调整问题。 2、1995年1月1日后授予警衔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只在离退休时一次性将警衔津贴分别全额或按比例计入了离退休费。此后,无论公务员工资标准何时调整,随之相应调整离退休费和警衔津贴标准时,他们被依法保留的警衔津贴,从未在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文件中涉及到调整。 3、从1995年1月1日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起,到2015年1月1日最后一次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止,20年时间内,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共调整过七次,但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标准只调整过六次,不仅少调一次,还存在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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