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业务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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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业务培训

第一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特点、任务、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部分:案件归档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具体地说,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基志、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之前,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

2、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必须由不承揽案件调查任务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人员(查审分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具体的审理程序,都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对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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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都作出了明确而规定。

4、审理案件要遵循一定的办案原则和要求。案件审理工作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折案件。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受处分的个人,还关系到党的建设和国家的事业。因此,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如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等。

三、案件审理工作任务 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2、受理申诉案件;

3、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指中央纪委) 4、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即审理我们委局自办案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乡镇纪委呈报的需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

2、上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

3、虽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查处的各县区科级干部以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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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申诉案件;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6审理乡镇纪委、县直纪委(纪检组)查办的案件。(二级审理)

7、回访教育; 8、行政处分解除; 9、办理行政复议应诉。

10、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五、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

(一)事实清楚

1.概念: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事实。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也就是说: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民展人全过程,包括错误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根据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而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支分析,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事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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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和量百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迁出错误的结论。对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凡是存在含糊不清、情节不准,不具体、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清楚的,有的要请报案单位进一步核对,有的要进行补充调查,存在问题严重的,应中止审理,退回报案单位重新调查。(如朱林案件)

3、如何把好事实关,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要看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如果不是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就不存在给其党政纪处分。防止出现不是党员给予开除党籍、没有职务的给予撤职、没有公职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还有一种情况,被审查人故意隐瞒。如交通局一个案件,找其谈话不说是党员,又是临时工,按规定我们不能对其处分,经与单位核实,确是党员,我们给其党纪处分。特别是受重处的人员,一定要弄清楚他的职务,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去年有好几个受处分的人大代表职务没有罢免。因此受审查人基本情况,一要单位查档案并盖章,不能仅凭受审查人谈话中陈述的。

二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一个违纪人员可能犯有多个错误,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作为处理依据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这些错误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分割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b.这些错误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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