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1)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1)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任;刘某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国际旅行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7何谓不可抗力?

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十二: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在此旅游团将要上山游览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竞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表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他无关,不应由他承担法律责任。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 依据?

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某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三: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班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连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井非擅自

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递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某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々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十四:

某私营企业老板郑某因要到外地洽谈一笔生意,打电话培本地新桥旅行社,需订往返机票5张及当地四星级饭店3间房,同时请旅行社报一个价格。新桥旅行社根据郑某的要求立即进行操作,待报价出来后就与郑某联系,偏巧郑某有事外出,于是就和秘书林小姐商定.明天请林小姐给个确认。到了第二天一早,林小姐发来传真告知价格没有问题,约定取机票时付款。新桥旅行社收到传真后马上确定机票和饭店住房。谁知到了取票时问,旅行社迟迟不见郑某派人前采付款取票。旅秆社又打电话去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找到价格曼便宜的机票和住房.并且和他人签订了旅行合同,因此,原来的订票订房业务就算取消。以后,新桥旅行社多次派人与郑某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承担旅行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郑某是否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为什么?

答: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即承诺,达成合意,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在该案例中,新桥旅行社以电话“要约”,郑某一方以传真表示“承诺”,郑某与旅行社之间关于订票、订房的合同即告成立。因此,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

2.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赔偿给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十五:

某省服装公司为奖励企业骨干人员。组织公司34住员工到A市旅游。该服装公司与A市甲旅行社取得了联系,提出由甲旅行社安排该公司34位员工在A市的旅游活动,时间是7月10日至17日。7月8日.该服装公司向甲旅行社发出传真,甲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用为750元,另交购买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付款要求为旅游团到A市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上午12点左右,该服装公司回复甲旅行社,对在A市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用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并注明请甲旅行社时以上行程安排度价

格进行确认,传真件上盖有服装公司的公章。下午2时左右,甲旅行社传真回复谊服装公司,对服装公司要求的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用表示接受,但仍提出服装公司应付每人30元的近程火车订票费,并要求旅游团到A市后即交齐所有费用。服装公司当日未再回复甲旅行社。同日下午17时许,服装公司34名员工乘火车转道出发赶A市。7月9日,服装公司传真给甲旅行社称,返程火车手续费过高,返程票自己在A市订;其他费用由旅行团的负责人带去.先付50%,余款在旅行团离开A市时付清;旅行团10日

早晨到A市火车站,望甲旅行团做好服务接待准备。甲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该服装公司,因确认时间太晚,无法接待。服装公司向A市旅行质量监督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甲旅行社接待即将到A市的旅游团。经协调,甲旅行社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旅游团到^市后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旅行杜不再收取手续费。服装公司表示接受甲旅行社的条件。服装公司在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的同时.怕旅游团到A市后无人接站,又与A市一家汽车公司联系安排接站。7月10日早晨,服装公司34人旅游团到达A市,甲旅行社按时到达车站接团,同时另一家汽车,公司的接站汽车也按时到达。甲旅行社将旅游团接走,并按照与服装,公司达成的协议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旅游结束后,该服装公司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甲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汽车公司派车接站,造成双重接站;甲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我方无奈表示同意。鉴于甲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我方要求其赔偿临时租车费、联系电话费和加收的住宿费。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甲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甲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即承诺,达成合意,双方合同才告成立。在该案例中,服装公司向甲旅行社发出要约,甲旅行社对部分条款表示接受,但不同意对方提出的付款方式,双方未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因此,甲旅行社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当然也就不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公司在合同未签订前,就组织人员前往旅游目的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甲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是“乘人之危”?为什么' 答:甲旅行杜增加住宿费不是“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违反社会公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在该案例中,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服装公司轻率发团,在旅游质监部门出面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甲旅行杜接待该旅游团,每晚住宿费增加10元,临时安排住宿而增加费用,也是事出有因。所以,甲旅行社并不是“乘人之危”,由此服装公司的损失应责任自负。

案例十六:

春节期间,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参加了B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旅游的活动。由于外出旅游的人数激增,铁路运力紧张,旅行社原已预订了到桂林的K5次列车.但临出团时火车站告知票已没有。旅行社经过努力,将火车票车次变更为163次,由于车次的变重,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的旅游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少了半天,他们对此很不满意,提出顺延一天返回的要求。但是,桂林地接社已按照原定计划购买了回程火车票。旅行社与王先生等旅游者协商,提出可赔偿少旅游半天的损失,但是,双方没能速成一致,王先生等旅游者拒绝返回,致使34张返程火车票作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3048元。.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在桂林滞留期间,经旅游局等多方做工作,桂林地接社又支付了旅游者的回程费用,35名旅游者才离开桂林返程。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以B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扳诉,要

求该旅行社赔偿他们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和在桂林滞留期间的食住费用等。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旅行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该案例中,双方合同约定乘坐K5次车前往桂林,但旅行社实际安排旅游者乘坐163次列车前往.违反了合同约定,旅行社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火车票价格差额及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

2王先生等游客的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为什么?

答:旅游者扩大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旅游者以旅行社违约为由,不顾旅行社愿意赔偿的表示,强行滞留于桂林,造成返程火车票作废及食住费用的增加,旅游者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返程火车票作废,再次购买火车票的费用是由旅行社垫付,垫付的款额高于应该赔偿给游客的款额.故旅行社不再赔偿旅游者。

案例十七:

某单位殷先生等26位员工委托某旅行社安排周末“郊区风光二日游”,每住旅游费用400元.经过协商,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全程乘坐豪华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约定为“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舍酒水,游览5个景点。旅游团按时顺利出发,在前往郊外景区的路上,旅行社导肄热情地向旅游团介绍沿途风光、风土人情、历史掌故,并告诉大家旅游团晚上将要下榍的酒店是一个二星毁饭店,导游望大家游览尽兴,充分享受。当旅游团抵连下榻饭店后,导游给旅游者安排饭店入住。但是,殷先生等几位旅游者进入房间之后,又随即找到导游,认为该饭店不符合二星级标准.拒绝入住,理由是房间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地毯陈旧等。导游向殷先生等旅游者进行了解释,但是殷先生等旅游者不能接受导游的解释,进而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白行决定解除与该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当夜自行返回。有部分旅游者本想留下继续参加旅游活动,不愿意回去,但考虑到都是一个单位的,殷先生又是负责人,也就随了大流,最后26位旅游者全部自行返回。回来后,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旅游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旅游者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规定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另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该案例中,殷先生等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也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殷先生等旅游者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旅行社是否该赔偿旅游者费用?为什么?

答:旅行社不应该赔偿旅游者费用。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该案例中,旅行社不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只是住宿饭店存在瑕疵,没有造成台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实现,旅游者可以要求变更住宿地点或者让旅行社适当赔偿损失等办法处理,而殷先生等旅游者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所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