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教学案例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国际税法教学案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叠征税的重要方法。它是指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所给予的抵扣。其计算公式是:

间接抵免额=(母公司的股息/子公司的税后所得)*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间接抵免额能否全部抵扣,还要像直接抵免一样,受抵免限额的限制。

案例033 折算制 [案情摘要]

法国在和美国所签双边税收协定中承诺,法国同意对美国的证券投资者给予法国居民所享受的折算制待遇。现美国居民乔伊思从法国某公司收取股息1500法郎,法国国库按乔伊思所收取股息的50%退还股息所征之公司税。乔伊思应按所收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分别向法国政府缴纳15%的预提税和向美国政府缴纳33%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问题] 1.

假设不考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现乔伊思向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股息是多少?如果法国不给予折算,乔伊思向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股息是多少?

2.

如果考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乔伊思应向美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乔伊思的税后净股息是多少?

[参考结论]

1.1170法郎;1005法郎。 2.405法郎;1507.5法郎。 [法理、法律精解]

折算制是通过减轻股东税负的方式来减轻重叠征税。但折算制用于解决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对于股息发出国来说并无此义务,因此一般需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作出安排,以互惠原则为基础。

案例034 国际逃税 [案情摘要]

法国百氏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亨利于1984年1月到京任职,同年8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1988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人证明中只列明每月收人外汇人民币2485元,1988年以后上涨为每月外汇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税务机关于1988年6月开始向该代表外及代表本人宣传涉外税法,询问其工资组成内容,但该代表始终表明除申报的外汇人民币3000元外,没有其他工资收入项目。为此,税务机关于1988年11月作出决定,要求百氏公司人事部限期提供该代表个人收人的全部证明材料。但在税务机关两次发出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百氏公司仍置之不理。最后,税务机关于1989年2月再次发出通知,明确提出,若仍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在同年3月中、法两国举行的\关于执行税收协定首次

磋商会谈\中向法方代表团提出。百氏公司驻京办事处终于在法方财政代表团到京的前一天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全部工资证明,经审核发现,亨利除每月有外汇人民币3000元的驻京津贴外,每月还有40572法郎的基本工资,该基本工资从1984年1月至1988年一直末申报,共偷逃个人所得税合计人民币88·99万元。

[法律问题]

1.中国税务机关在该案中向亨利行使的税收管辖是什么性质的管辖权?亨利的所得属于什么性质?

2.亨利进行国际逃税的方式是什么? [参考结论]

1.中国税务机关在该案中应向亨利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非独立劳务所得。

2.亨利进行国际逃税的方式是隐匿应税所得。 [法理、法律精解]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跨国纳税人经常采用的国际逃税方式主要有:隐匿应税所得和财产

(特别是匿报在国外拥有的财产与所得);谎报所得与虚构扣除;伪造账册与收支凭证等等。

案例035 国际避税 [案情摘要]

1996年10月,咸宁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对该市宁德中密度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有几位德国专家在宁德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其中有3人在华时间超过183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4210.94元人民币。德方人员却声称,他们是义务为中方提供技术援助,不应纳税。 经查,上述德国专家系德国辛北尔康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普公司)人员。该公司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向宁德公司销售机械设备,总价款1740万马克,其中包括设备安装、试车、试运行和性能测试及其设计联络和考察培训费用。康普公司与中国进出口总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邦德国政府相互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漏收人和财产税的协定》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项。\而康普公司为了逃避申国税收,故意不在合同中列明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指导等劳务费收入,而将其包含在设备销售的总价款中。 据此,不仅上述德国专家应补交个人所得税,康普公司还应就从申国收取的劳务费收益

(以合同总价款的5%计)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经咸宁市地税局7个多月的跨国电话、传真追税,康普公司才于1997年8月9日将全部应纳税款,折合3·5万马克汇人中国。

[法律问题]

1.你认为康普公司故意躲避中国税收的行为属于国际逃税,还是国际避税?

2.在本案中,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和宁德公司是否负有责任?

[参考结论]

1.属于国际避税。

2.申国进出口总公司和宁德公司负有责任,他们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法理、法律精解]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责任的行为。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行为,在实践申很难截然分清,纳税人也往往各种手段兼而来之。本案中的康普公司躲避中国税收的行为就很难说没有逃税之嫌。

案例036 国际避税 [案情摘要]

英国弗洛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躲避英国税收,采取了以下主要手段:(1)公司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与管理活动,把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和控制公司管理的权利分开,让他们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等权利;(2)选择非英国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会的成员等;馅)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领土之外完成,档案也不放在英国;(4)不在英国以电报、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示或命令;(5)为应付紧急情况或附带发生的交易行为等特殊需要,公司在英国设立一个单独的服务性子公司,并按照核准的利润率缴纳公司税,以免引起英国政府的极端不满。

据报道,从1973年到1985年,该公司成功地躲避了应向英国缴纳的税款8137万美元。

[法律问题]

1. 弗洛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躲避英国税收的行为属什么性质?

2. 它采取的国际逃避税方式是什么?

3.怎样才能阻止企业实施上述逃避税行为? [参考结论]

1.属于典型的国际避税行为。

2.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进行国际避税。 3.在采用法人实际管理与控制申心的同时兼采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法理、法律精解]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逃避有关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是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英国一直是坚决主张以法人的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来判定居民公司的,本案中的弗洛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即成功地逃避了英国的居民管辖。实际上,英国从1988年后也开始兼采注册地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案例037 利用分国抵免限额法进行国际避税 [案情介绍]

A国某甲公司在B国、C国分别设有己、丙两家分公司。A国、B国、C国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40%、30%和50%。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A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限额法进行税收抵免。甲公司某年度在A国共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成本和费用共8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乙公司在B国共实现销售收入600万元、成木和费用共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丙公司在C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成木和费用为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甲公司为了减轻税负,采取以下做法,即甲公司降低了对乙公司的原材料售价,使乙公司的总成本和费用下降了200万元,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0万元变为300万元。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甲公司利用分国抵免限额法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

[法理分析]

1.分国抵免限额法是限额抵充法的一种。限额抵免法又叫做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在实践中,抵免限额又分为综合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等三种不同的计算办法。所谓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跨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时,将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一个抵免限额。而分国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跨国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所得,按照不同的国家分别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则是对综合抵免限额法的补充,因为根据综合抵免限额,跨国纳税人将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视为一个整体,由于许多国家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和农业、林业、渔业等收入采取低税优惠的方法,跨国纳税人往往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去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采取符合抵免限额的国家往往也采取专项抵免限额,明确规定对一些国外来源的单项收入单独计算其限额。

如甲公司不调整对乙公司原材料售价,使乙公司的总成本和费用下降了200万元,根据A国的分国抵免限额法,甲公司对其来自B国、C国的所得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计算抵免额:

(1)对于来源于B国的收人所得。由于甲公司在B国的分公司乙公司实现销售收人为600万元,而成本和费用为500万元,因此,乙公司赢利100万元,需向B国缴纳税款30万元

(即100x30%二30)。又由于A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为40%,高于B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因此,A国允许甲公司来源于B国的收入抵免限额为按B国适用税率计算的数额,即30万元。甲公司可以将其向B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在A国获得全部抵免。但是,A国还可以按照本国税率计算补征其差额税款,即在计算甲公司来自A国和B国的收人应缴税款时,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甲公司应税所得总额:1200+100=1300(万元)

甲公司应纳A国所得税税额:1300x40%-520(万元) 甲公司已纳B国所得税额:100x30%=30(万元) 实缴A国所得税额:520-30=490(万元)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