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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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与申请人就反担保、贷款使用监管及贷款本息归还等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借款协议》和制定《监管章程》。《监管章程》应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后公示,并成立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小组成员由申请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按《借款协议》确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借款协议》应明确贷款由申请人借与企业使用,由企业承担还本付息、提供反担保责任等条款;

4、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

5、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同时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7、企业应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8、企业在使用贷款时应按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确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且应经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同意。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认定标准、吸纳安置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岗三个月以上、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

3、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4、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6、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8、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 1、应具备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2、前期贷款已按时归还,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经营情况正常,生产经营规模及提供的就业岗位稳定并具有提升空间,无中断经营的迹象;

4、能继续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成功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需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创业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符合申请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吸纳安置的扶持对象申请人人数及企业实际需求等相关情况,在每人3000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确定贷款额度;

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单次申请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吸纳安置扶持对象人数控制在人均5万元以下;

上述具体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的能力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出现特殊情况按期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逾期利息(基准利率)及罚息,个体及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借款人承担,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由用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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