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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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0]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扶持对象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商业银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

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的5倍。各级应建立担保基金增长机制,所筹集的担保基金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5%。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商业银行组成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贵阳市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成立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编制和给予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户籍在贵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企业(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第七条 扶持对象以及安置吸纳扶持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3、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4、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5、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6、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贷款用途

一、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4、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5、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6、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7、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自筹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30%;

8、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由扶持对象申请并借予吸纳安置其实现就业和组织起来实现就业的企业使用的贷款方式。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是扶持对象,贷款使用人是企业。申请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岗位协议》的期限达一年以上、实际在岗三个月以上,并且企业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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