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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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2010] 21 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 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建设局、北湖度假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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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

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创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优良奖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配套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优良奖评选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四条 优良奖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在相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各县(市、区)质监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所监督工程的优良奖申报、初查、初审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上报济宁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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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进行复查评审。

第五条 优良奖工程申报评选采用随报随评的方式,在目标工程开工后即填写创优工程登记表上报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时由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是否达到优良标准,经确认符合优良标准后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复查评审。

第六条 复查评审工作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3名以上(含3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根据建设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复查,重点抽查在评价体系中权重值较大的评价项目。经复查与企业自评结果基本一致的,即认可该优良评价;如相差较大的,不符合优良标准要求或存在参评否决项的,即认为不符合优良工程的标准要求,不再组织复查评审。

第七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以上(含24米);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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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不符合本条1-5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工程,经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 参评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为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设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并填写创优目标工程登记表,在开工后15日前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经最终优良验收未通过而进行整修,重新申报优良工程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质量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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