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现状 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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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侦破率不低于85%”的目标,我市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还没有达到要求标准。(参见《六盘水市2010年第四季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应用通报》,来源:互联网)。

三是毗邻广东的湘省某地级市。属中等发达地区,近些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据该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10年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95起,侦破83起,侦破率87%;与2009年相比,逃逸案件增加了7起,上升了2个百分点。

从以上三地的情况不难看出:一是肇逃案件由于线索少,证据难固定,存在破案难,破案成本高的问题;二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尽管因经济发达程度和道德水准高低的因素,肇逃案件存在数量上区别,但此类案件发案率总体上还是呈上升趋势。这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频发背后 深究原因

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层面上的问题

道德分公德和职业道德。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行善还是作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因素。特别是人在独处时的所作所为,最能体现其道德水准,故中国人很强调“慎独”。司机驾车外出特别是货车司机,很多时候是“单兵作战”,当遭遇车祸时,在重大责任面前,最能考验驾驶员的道德水平。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重利轻德,功利心日隆,社会上“拜金”主义、损人利己、唯利是图者多了起来,全民的道德滑坡成了不争的事实;现如今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数量猛增,构成成分非常复杂,成大众化的趋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说为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出现提供了广泛而深厚的土壤,对于道德水平本来就不高的人而言,一事当前,其不良道德心理就会抬头,只顾自己私利,不管他人死活,其在权衡利弊时道德的天平就很容易向自己眼前的利益这边倾斜,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肇事后就极有可能作出逃逸的行为。因此,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的道德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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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二、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是惩治一切犯罪行为的利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惩治力度不够狠,这也是不能有效减少肇逃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法律专门针对交通肇事罪及其逃逸行为的量刑规定,在这里,“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尚未作为一种单独的“罪”行来看待。此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道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后面的这两个法规是针对“逃逸”行为所作的补充性规定。

从以上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量刑过轻,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逃逸者。这一点有时颇让公安交警部门的人感到困惑:为破获一起肇逃案件,公安机关往往要费尽周折,花了九年二虎之力抓获了案件当事人,送到法院却往往只作一个轻判,根本起不到教育和震慑犯罪的作用。笔者上文曾引用天津《今晚报》的文章,该文在分析肇逃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时也说道:“据交管部门统计,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本市审结的183起肇事逃逸案件中,有162起事故致人死亡,但103起事故的责任人被判缓刑,还有3起事故责任人被免于刑事处罚。肇逃查缉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缺乏震慑力的处罚让原本就心存侥幸的肇逃司机更加无视后果,同时也让受害人一方更加感到痛心”(同上,《今晚报》张梦辉文)。可见,法律上的这种宽和软对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极为不利。

三、管理层面上的问题

交通环境治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管理学的角度讲,如果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就一定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交通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相当广泛,难免会有“短板”和疏漏,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反映在管理上,似乎与对驾驶人的日常组织管理不够严,肇逃案件侦破率不够高,宣传教育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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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广度不够到位,管理措施不够得力等诸多因素有关。虽然近些年来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交通环境,创新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肇逃案件频发的现实,就要不断研究,推出新的管理办法和举措,并收到实施。

对症下药 重拳整治

毫无疑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增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它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德,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亵渎了法律尊严,已成为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一股灰色浊流,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有悖于文明社会发展方向的行为,必须把它作为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综合治理。笔者认为要从道德、法律、管理等层面上对症下药,出重拳予以整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今社会“没有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是完美无缺的,必须注重法律、政策、道德、宗教等多种形式的相辅相成和良性互动。法律重在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和事后纠错,道德强调良心教化和事先预防,宗教能帮助把外在的法律规则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1]下面着重从道德、法律、管理三方面加以阐述。

一、道德教化 功德无量

道德是指导社会舆论和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是约束人的思想、行为的一种力量,是人们对是非、善恶、荣辱的评价标准。道德形成于教化,毁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在道路上体现的文明礼貌和交通道德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风气的现实反映,也是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自古就有浓厚的道德传统和道德教化的风尚,在正统的儒家思想里一直是把“德治”放在经邦治国的首位,认为德政的救世作用要远远长于惩戒的功效。因此,治理交通肇事逃逸,也必须从道德教化上着手。

(一)要贯彻“以德治国”的方略,加强公民道德教育,重视道德对行为的约束力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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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当前要继续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大力宣传全国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重塑道德环境,让人们知荣明耻,并以此做为行事的准则。虽说在如今“重利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水准有所下降,但大多数人还是良心尚在、良知未泯,良心就是人们的底线,说话做事都应凭良心,否则,良心就要遭受煎熬。有一个故事叫《只为心安》:

2007年1月的一天傍晚,一个叫塞纳昂的美国人驾车到异地签一份订购合同,在高速公路上疾驰了三个小时后到达目的地,突然发现车右前轮上沾有血迹,他怀疑是自己因为赶路撞了人,但又没有车子碰撞物体的任何印象,为了心安,他不顾艰苦谈判得来的300多万美元合同泡汤,毅然掉转车头沿路返回去查看,果然在高速公路行程一半的路边,看到一个十几岁的女孩躺在地上,头部受了重伤,血流了很多。塞纳昂没有多想,就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女孩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一时昏迷不醒。孩子的父母把塞纳昂当成肇事者,骂他、打他,塞纳昂不做辩解,默默忍受,一直陪护在女孩身边,并支付医疗费用。家里人都说塞纳昂傻,既然没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肇事者,何苦要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即便是他闯的祸,当时并无人知晓,为什么还要自寻麻烦?天道酬善。26天后,女孩终于苏醒过来,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撞倒他的不是塞纳昂,而是另外一个摩托车司机;塞纳昂车轮上的血迹,只是经过时沾上的。事情真相大白后,当地电视台给予报道,主持人问塞纳昂,为什么不想逃避责任,又问他是否为无故损失金钱、时间和精力而感到后悔,塞纳昂说:“当时,我只是想到,如果不返回去查看清楚,我一辈子都不会心安。从事情一开始,我的做法就是为了让自己安心,我哪里会有什么后悔!”(《特别关注》2007年第5期)

这个故事说明,道德良心有多么大的感召力和约束力,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最重要的是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故事虽然发生在国外,但人类的道义善心是相通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更应该弘扬这种基于道德良心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象塞纳昂这样德行高尚的驾驶人,不应只出现在美利坚,而应在有着古老道德传统和悠久历史文化的神州大地上大量涌现!

(二)增加对机动车驾驶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教育

一个社会有公德标准,各行各业还有其特定的职业道德要求。机动车驾驶是个很复杂、高风险的行业,有其特殊性,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可以更好地规范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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