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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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3.3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4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1 区域布置

5.4.1.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5.4.1.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5.4.1.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5.4.2.1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5.4.2.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的规定。 5.4.2.3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4.3 设备结构

5.4.3.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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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5.4.3.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5.4.4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2O)做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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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5.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5.1区域布置

5.5.1.1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l000m以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

5.5.1.2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5.5.1.3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5.5.2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I.I.5的规定。 5.5.3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5.3.1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5.3.2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5.5.3.3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5.5.4设备结构

5.5.4.1炭化炉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00mm;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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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lOPa(102mmH2O);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5.5.4.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5.4.3.2的规定。 5.5.5炭化炉煤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6的规定。

5.6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6.1 区域布置

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5.6.2 设备结构

5.6.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5.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5.6.2.3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5.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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