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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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厂 内 道 路

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 厂 内 铁 路

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 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五节 厂内管线综合

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四章 工 艺 装 置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4.1.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第4.2.4条 本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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