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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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甲方义务 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旅游,理性消费,不

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2、

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

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4、 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在报名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健康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履行合法手续。

5、 遵守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完成旅游服务。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乙方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6、 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相关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核实甲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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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3、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4、拒接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向甲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3、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单》,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险及其他保险。

4、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5、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甲方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6、应当向甲方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7、本合同性质属旅游委托合同,即甲方委托乙方安排旅游行程中所列各旅游项目,因此在旅游开始至旅游结束止,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合法资格的旅游接待社、旅游车队、餐厅、宾馆、导游等完成接待工作。 第七条 旅游费用 1、

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交通客票费,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游览费,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其他费用以双方核定以《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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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程单》为实所含费用 2、 (1) (2) (3) (4)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

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 3、

本条第1项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八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约定由乙方代为办理外,其余均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旅游内容变更 1、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意外情况

(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延误、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旅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团队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对相应的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乙方作出有利于游客几十成行的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2、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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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按约支付旅游款的,每日以迟延支付旅

(1)

游款0.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

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

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

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

损毁甲方证件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涉及的部分旅游费用等。 (2)

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

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 (3)

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违约,应当由乙方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1、甲方解约责任

甲方出发前3日(含第3日)提出接触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业务损失费: (1)

出发前3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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