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执行说明(第4部分--通风)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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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通 风

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 1.通风系统

(1)矿井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以下简称AQ1028)规定。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用1备;反风设施完好,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通风和矿井反风的具体要求。

(1)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通风方法是指通风机的工作方法;通风方式是指进风井筒与回风井筒的布置方式;通风网路是指矿井各风路间的连接形式。

①矿井通风方式可分为中央式、对角式和混合式三种。

②矿井通风方法,可分为抽出式、压入式和压入抽出混合式三种。

③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由采区瓦斯、粉尘、气温以及自然发火倾向等因素决定。根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的数量与位置,将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分为U形、W形、Y形和Z形等。

④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②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③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④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⑤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⑥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⑦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⑧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⑨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3)矿井反风是矿井通风系统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矿井抗灾、救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矿井反风设施管理和反风演习,进一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2)矿井风量计算准确,风量分配合理,井下作业地点实际供风量不小于所需风量;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合理。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风量的具体要求 矿井风量是矿井通风的主要参数之一,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是衡量矿井通风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也是能否实现矿井通风安全的关键,为此,准确计算,合理分配,按需供风是矿井通风最为重要的一环。加大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调整力度,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确保矿井通风阻力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和稳定矿井风量,确保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做到通风可靠。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①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②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

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2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了矿井通风系统风量与矿井通风阻力的合理配比,见表4-1。

表4-1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 通风系统阻力/Pa <3000 <1500 3000~5000 <2000 5000~10000 <2500 10000~ <2940 >20000 <3920 2.局部通风 (1)掘进巷道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局部通风的具体要求

局部通风是矿井通风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着矿井的安全与否。据不完全统计,矿井76%的通风事故均发生在局部通风地段。确保局部通风安全管理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掘进巷道通风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掘进巷道均编制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确保局部通风安全。本条款对掘进工作面如何选型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作出了具体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3)《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规定:矿井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压入式风筒的出风口或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使用混合式通风时,短抽或短压风筒与主导风筒的重叠段长度应大于10m。并选用与风机功率相匹配的不同直径的风筒。

(2)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闭锁功能、检修、试验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局部通风机的具体要求。

局部通风机的双风机安装和双电源供电是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连续运转的主要措施。实行风电

闭锁,是预防瓦斯爆炸的一项重要举措。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不应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局部通风安全。本条款对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闭锁功能、检修、试验等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

(3)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4)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5)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8)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9)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局部通风机的具体要求。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目的是防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循环风的危害是将掘进工作面的乏风返回掘进工作面,导致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越来越大,不仅使作业环境越来越恶化,更为严重的是易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百三十六条的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3.通风设施

按规定及时构筑通风设施;设施可靠,利于通风系统调控;设施位置合理,墙体周边掏槽符合规定,与围岩填实接严不漏风。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通风设施的具体要求。

通风设施是进行矿井风量调节的工具和手段,通风设施构筑的位置、质量等直接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矿井风量在井巷中做定向和定量流动到各用风地点,满足供风需要,通风设施管理是通风系统成败的关键。必须按规定及时构筑通风设施;保证设施可靠,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

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2)《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规定:

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间距不小于常用运输工具长度。

②不应在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破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③凡报废的采区通向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的所有联络巷,所有结束回采的工作面、平巷间的联络巷、岩石集中巷连通煤层的巷道都应设置永久性密闭。

④凡是进风、回风风流平面交叉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风桥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桥不应设风门。

⑤开采突出煤层时,在其进风侧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⑥矿井的总进风巷、矿井一翼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

(3)《防治煤与瓦斯突岀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突岀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①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

②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③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4.瓦斯管理

(1)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检查瓦斯,严格现场瓦斯管理工作,不形成瓦斯超限;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瓦斯管理的具体要求。

防治瓦斯事关职工的生命安全,事关整个矿井的安全形势稳定,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强化矿井瓦斯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瓦斯检查,严格现场瓦斯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在现场落实,确保矿井安全。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①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A.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 B.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m3/min;

C.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3/min; D.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3/min。 ②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A.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B.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C.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D.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③突出矿井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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