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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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

创是由较强大的暴力致皮肤全层或内脏器官破裂的开放性损伤。 创的分类:钝器创、锐器创、火器创

法医学意义:推断致伤物类型;创内异物--确定致伤物;特定部位的创--事件性质;常是致

命伤

四、骨和关节损伤

1、骨折的特征:a:局部肿胀、血肿b:畸形c:反常活动d:骨擦音e:常伴关节脱位 2、法医学意义:外力作用点;致伤物类型;作用方式

五、机械性损伤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 全面、细致检查记录身体各部位每个损伤; ? 记录合并症,特别是一过性功能障碍; ? 准确描述损伤的位置、数量和相互关系; ? 公认的解剖学标志及标准单位描述;

? 客观记录手术所见,注意附属物或残留物并保存

? 尸检时,除检验创伤及其并发症外,还要寻找创内异物,采取血液和指纹; ? 可加绘简图、摄影或录像,标记损伤特征。

六、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 损伤的形态学特征,类型;

? 致伤物的推断,损伤方法的判断; ? 生前伤、频死伤或死后伤的鉴定; ? 损伤时间的推断;

? 损伤程度及后果,死亡原因的判断;

? 死亡方式的判断,自杀(伤)、他杀(伤)或灾害意外。

第六章 交通损伤

一、交通损伤概述

交通损伤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伤总称,即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中的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完整性破坏或功能障碍,甚至死亡。

二、交通损伤的特点

1.损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须处于运动状态; 2.由交通运输工具直接、间接或联合造成; 3.交通损伤多属钝性机械力损伤; 4.交通损伤常表现为多发性和复合性;

5.部分交通损伤案件的发生与驾驶人员的精神、生理和病理状况有关; 6.交通损伤可被用来作为自杀或他杀的手段。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 一、概述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可发生在交通工具内或外,多见于事故或意外,也可见于自杀和他杀。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原因

(一)驾驶员因素:1、超速、超载行驶,是最常见的原因;2、违反交通安全操作;3、酒

后驾车;4、新手驾车、无证驾车;5、服用违禁药品后驾车

(二)车辆因素:主要是机械故障引起的。

(三)道路因素:弯道或坡道事故频率最高,公路较窄无分隔带亦与事故发生率有关。 (四)行人与骑自行车人违章 (五)交通管理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一)行人的损伤特征

1.撞击伤,是最常见的损伤类型。车辆撞击人体可造成不同特点的损伤:(1)保险杠损伤(2)承重腿损伤(3)机动车车头所致的碰撞伤

2.伸展创,也称纹状浅表撕裂,指皮肤组织受极大的牵拉,当牵拉力超过皮肤的抗拉极限时,皮肤沿皮纹裂开形成浅小的撕裂创。表现为在人体四肢与躯干相连部位如腹股沟、腋前、颈部以及腹部、腘窝等身体屈侧部位。

3.碾压伤,是人体被机动车轮胎碾压形成的损伤,它是交通事故损伤中比较严重的一种。(1)不刹车碾压(2)刹车碾压

4.摔跌伤,指人体在机动车的作用下抛出摔落于地面或地面上物体形成的损伤。损伤的形态和程度取决于路面情况,汽车传递给人的能量大小,人体的姿势与着地部位,衣着情况。 5.砸压伤与挤压伤

砸压伤,是指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翻车、坠车等现象时,被车辆或其它物体砸压人体造成的损伤。

挤压伤,是指机动车车体、部件与周围环境在特定情况下对人体挤压造成的损伤。 (二)车内人员的损伤特征

车内人员的伤亡以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员最多,其次为驾驶员、后排坐乘员。大客车乘员的损伤以前排多于后排。 1、驾驶员损伤

(1)挡风玻璃或玻璃框碰撞伤

当机动车前方发生撞击时,驾驶员以脚为轴心,在无安全带和气囊保护的情况下,臀部抬起、身体前倾,头部撞击挡风玻璃或玻璃框,可造成前额或发际部位的擦伤、挫伤和挫裂创,颅骨骨折,大脑额颞部的挫裂伤。 (2)挥鞭样损伤

机动车在碰撞时,驾驶员或乘员由于车辆行驶中突然加速(追尾)或减速(正面碰撞),头部急剧加速或减速运动致颈椎过度伸屈致颈椎骨折脱位,颈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项部肌肉出血,称为挥鞭样损伤。 (3)方向盘损伤

未系安全带的驾驶员在车辆碰撞时,由于紧急刹车和制动,身体前倾,座位席也惯性前移,使胸部或上腹部撞击在方向盘上。有时也因车头变形,发动机和方向盘后移,将驾驶员挤压于方向盘与座椅背之间。 (4)四肢反射性损伤

碰撞发生的瞬间,两手本能性地抓紧方向盘或用力撑住身体的避险动作,会造成手腕和前臂尺桡骨的骨折。同时紧急刹车会使冲击力传导至承重腿上易发生胫腓骨扭转螺旋性骨折,称为脚踏板损伤,在右足的鞋底留下印痕。 (5)安全带损伤

安全带的伸缩性可增加制动距离和延长减速时间,保护头部避免撞击,防止人体被抛掷。有时因撞击力巨大或车辆翻滚等,束缚胸腹的安全带猛然收紧挤压人体造成安全带损伤,表现为相应部位的斜行条带状皮肤擦伤。 2、乘员的损伤

(1)副驾驶位乘员的损伤;(2)后排乘员的损伤。 3、车内人员的其它损伤 (1)被抛出车外的损伤;(2)异物穿刺创;(3)车门挤压伤;(4)烧伤。

四、摩托车交通事故损伤

摩托车高速、开放、缺少保护措施、稳定性差,常在人丛中或车从中穿插行进,事故发生率极高,伤亡率也居机动车损伤的首位。

五、酒精、药物滥用与交通事故

1、酒精对汽车驾驶员不安全性的影响主要有:

①视觉障碍;②平衡失调;③注意力障碍;④心理变化;⑤疲劳;⑥酒精具有扩张血管,增加血管内血液充盈度和抑制凝血机制等作用,故饮酒后脑血管处于一种特殊的临界状态,一旦有轻微的外力作用极易发生破裂形成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2、药物滥用主要是指违背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常见的有: ①麻醉药品;②催眠、镇静安定剂;③兴奋剂;④致幻剂。这些药物通过干扰驾驶员的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降低其操作控制行为能力。

六、交通事故物证检验与应用

能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质称物证。交通事故的物证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物品、人员等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和受侵害的遗体等。它以两种方式形成:①物质结构形态的破坏;②物体交叉转移。

七、道路交通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死亡原因是由交通工具造成的致命伤,还是由其它暴力因素,疾病猝发,醉酒或中毒致死;

2.死亡性质是交通事故、意外,还是自杀或他杀;

3.是生前或是死后碾压,是单轮碾压或双轮碾压,碾压次数;

4.根据损伤特征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结构,进行事故经过的重建;

5.收集各种法医物证,根据交通事故物证检验结果和损伤特点,提供肇事车辆的特征或认定,为逃逸车辆的侦察提示方向; 6.区分死者为驾驶员、乘客或行人; 7.无名尸身源的确认。 (二)死亡方式的判断

1.交通事故或意外致人死亡 2.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自杀

3.利用交通工具进行他杀 4.他杀后伪装交通事故

第七章 高温与低温损伤

第一节 烧死与烧伤 一、概 述

烧伤、烧死:是热作用而导致组织损伤甚至死亡。

广义的烧伤:是指因炽热的流体、火焰、蒸汽和高温气体而引起的组织损伤。通常烧伤多

指火焰导致的烧伤和烧死。由高温液体、蒸汽所引起的组织损伤,称为烫伤。

二、烧伤的严重程度 (一)深度的判断

临床应用以三度四分法,法医病理学常伴有尸体炭化,而采用四度分级法。

I 度烧伤:热作用仅限于表皮层,局部表皮可见红斑、肿胀,基底层完整,镜下见小动脉和

毛细血管扩张,尤以真皮乳头层明显。

注意:死后不久的尸体接触50~60℃热源,也可产生皮下血管扩张。尸体一侧在烧灼的

过程中,会出现红色线条状分界线,不代表生前损伤。

浅II度烧伤:累及表皮全层及部分真皮乳头层。水泡位于表皮或表皮与真皮之间。真皮层

间质水肿,血管充血,毛细血管内皮肿胀,坏死,可见中性粒细胞浸润。如无继发感染,一般1~2周痊愈,不留疤痕,有短时间的色素沉着。对于死后不久的尸体受热作用也可出现水泡形成,但通常渗出液量较少,无炎症反应。

深II度烧伤:损伤至真皮网状层,部分真皮层及皮肤附件结构仍保存。痂皮下可见散在的

小红点,为残存的皮肤附件周围充血的毛细血管丛。表皮全层、真皮大部分组织凝固性坏死,结构消失,痂下组织充血、水肿,一般12小时在坏死层与存活组织之间可见白细胞浸润带。一般3~4周愈合,易于感染及疤痕形成。

III度烧伤:温度在65~70℃以上可发生,皮肤全层坏死,可以伤及皮下脂肪、肌肉和骨骼。

肉眼见烧伤皮肤凝固性坏死、脱落,创口严重充血、水肿及炎性渗出,可呈褐色焦痂,或白色羽毛状,似皮革状。镜下皮肤全层坏死,周围组织水肿明显,血管淤血,与存活组织有明显的白细胞浸润带。皮下组织中的大静脉管壁可有坏死。肌肉横纹消失,嗜酸性红染,核固缩或消失。烧伤骨骼呈褐色,骨板结构模糊,骨细胞消失,呈蓝色物质。愈后:烧伤面积>20平方厘米必须植皮,否则,瘢痕愈合,关节挛缩、畸形。

Ⅳ度烧伤:因火焰长时间作用使组织中的水分丧失,蛋白质凝固,组织收缩,变硬变脆,

外观呈黑色,称为炭化(温度>300℃)。

三、烧死尸体的形态学改变

(一)体表:1、衣物残片;2、尸斑鲜红,尸表油腻;3、皮肤烧伤;4、眼部改变:“鹅爪

状”改变、睫毛征候5、体重减轻,身体缩小;6、拳斗姿势:由于肌肉遇热凝固收缩,而肢体屈肌较伸肌发达,使尸体常呈屈曲状,类似于拳击手在比赛中的防守状态;7、假裂创高温使皮肤组织中水分蒸发,干燥变脆,皮肤凝固收缩,沿皮纹裂开,形成梭形裂口,酷似裂创,称为假裂创。伤口较浅,多个,位于靠近火焰部。

(二)内脏器官:1、呼吸系统—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呼吸道粘膜烟灰、炭末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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