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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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内容】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三)汇缴、缓缴、补缴; (四)对账、查询、计息; (五)信息披露;

(六)监督、检查、处罚。

第三条【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条【职工定义】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资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资金归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四)审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组织实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二)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三)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 (六)编制缴存业务规程和办事指南;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编制、披露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督促银行履约; (十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十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部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积极推动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

经信、工商、税务、民政、统计、人资、社保、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实行信息互通,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第九条【单位职责】单位应当至少授权一名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分别是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账户设立】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应当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启封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缴存时间】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应当连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托收日或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月缴存额】单位应当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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