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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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明显不实的,要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按月分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分局(所)长和县级国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实施重点管理。

2、规范定期定额管理

对不能实行建账核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和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的操作规程,全部由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进行定额的核定与管理。

(1)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对其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如何征税问题,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稳定,偶发业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且销售额较小(包括自开或代开,下同)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完全定额(定额含发票)管理方式,对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不再另行计算征收税款,做为调整应纳定额税款的依据。

对那些生产经营不够稳定,偶发业务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除对其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征收外,可对其月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超过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的销售额补征税款;也可以采取“定额加发票”的管理方式。

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在一个县(区)内应尽量统一管理方式,并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

(2)个体工商户隐瞒其生产经营情况,不按时如实申报其销售额,导致国税机关未能准确核定其应纳定额税款,造成应纳税款在一定时期内明显大于其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的,经调查核实,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应纳定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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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明显低于其核

定月销售额的,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生产经营销售额减少的

依据,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纳定额税款;对月销售

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税款。 (二)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加强基础税收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

记、定期定额核定与管理、巡查巡管、征管档案等各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做到免征不免管。

实行“完全定额”管理方式。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宜采取“完全定额”管理方

式。为了便于操作,除特殊情况外,对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不再征收税款,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调整应纳定额税款的依据。

加强巡查巡管。对在市区和城镇经营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要对管辖区域实施日常巡查巡管。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季组织一次抽查或检查。特别是对临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作为监控重点,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

巡查巡管、抽查或检查记录报县级国税机关备案,省、市国税机关定期进行检查。 对在市区和城镇以外经营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组织一

次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动态跟踪管理。

(三)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临时经营个体工商户是指那些没有或不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

加强对临时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摸清底数,并实行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并落实代开普通发票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个体税收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对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除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临时摆摊经营的小商小贩外,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应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对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临时摆摊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如其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个体经营者,既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而又长期生产经营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纳税申报管理

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申报制度。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

经核定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在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按季申报生产经营情况。申报内容包括该户该季度每月原核定销售额、实际无票的销售额、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等情况。但当月实际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应主动按月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连续6个月的月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整其应纳定额税款,按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进行正常征收管理。

(三)严格普通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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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使用实行限量供应制度。对实行建账核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月核定领购数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每次只限领购一本;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确实需要领购时,原则上也只供限额普通发票。

对收购、经营废旧物资,收购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普通发票限期开具制度,对超过两个月未填开的普通发票实行剪角作废制度。 严格落实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和开具情况报告制度。领购的普通发票最迟应在2个月内报验,未按时报验的,税收管理员要督促报验,没有填开的应予剪角作废。 (四)定期定额实行由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核定管理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论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必须全部纳入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进行定额的核定与管理,严格执行“阳光定税”,定额公示制度。

个体工商户定额一经核定后一般不宜频繁调整,原则上一年或半年核定一次。但在特殊情

况下,核定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与实际生产经营销售额差距较大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应纳定额税款进行调整。

(五)加强停复业管理

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税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停复业管理的审批管理手续,并做好检查工作。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因停歇业当月实际经营不足20天的,主管国

税机关应当酌情核减当月经营额,核减后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免征当月应纳税款;超过20天的不进行定额调整。

(六)要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户籍档案制度

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积极研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征管基础资料的自动化管理,实现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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