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宁公规[2017]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03.08 【实施日期】201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公规〔2017〕2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7〕1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 特此通知。

1 / 21

南京市公安局 2017年3月8日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户和分户登记 第三章 申报登记 第一节 出生申报 第二节 收养申报 第三节 恢复申报 第四节 其他情形申报 第五节 申报项目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一节 死亡、失踪注销 第二节 入伍注销

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四节 其他 第五章 迁移登记

2 / 21

第一节 市内移入

第二节 市外迁入 第三节 迁入农村地区 第四节 第四节 迁出市外 第五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七章 户口证件管理 第八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九章 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十章 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共十一章,19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3 / 21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

户口。

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入境的可在该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明确了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户籍窗口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法定假日3天和7天的,分别不少于1天和2天正常办理业务。

4 / 21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