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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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

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18号)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以下简称“我省企业”,不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适用本补充规定。

在我省工商注册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通过中央企业总部直接报商务部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

第五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商务厅根据改革和发展需要,可对“走出去”改革试点地区及部分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备案管理权限实行特殊安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属于省商务厅备案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境外投资,企业应当经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省商务厅备案。

省属企业按照注册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我省企业申报境外投资备案,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企业印章的《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九条 省商务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审核企业境外投资事项:

(一)确定其是属于备案还是核准情形;

(二)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确定境外投资《备案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三)核对申请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确认境外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具体、明确,并反映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目的。

第十条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省商务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等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省商务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我省企业应当经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我省企业核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其中,征求我驻外使馆(领)馆(经商处室)(以下简称“我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函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企业应当及时向我驻外经商机构报告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其及时回复。

第十二条 申请核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我省企业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商务厅应当受理该申请。

第十三条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省商务厅统一印制《证书》用于颁发给通过备案的我省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提前申领。

省商务厅受商务部委托向获得核准的我省企业颁发加盖商务部印章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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