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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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事已高而且耳朵又背,对于情况没有弄懂,就挂断了电话。经理告诉业务员这个情况很特殊,等几天看对方什么态度再说,过了几天距离发团的日期还剩四天了,业务员来请示经理,经理问业务员李家有没有什么消息,当得知李家没有任何反馈后,经理认为这说明对于孩子出去旅游大人是同意的,所以就把李某算作了团队中的一员。当团队出发的当天,李某父母带着李某来到了旅行社,其父母表示不知道孩子要出去旅游的想法,今天回家才发现家里钱少了,而且李某已经做好了出去旅游的准备,才匆忙来到旅行社予以制止。经理了解到情况后表示当时已经给李某的家里人打过电话了,而且也征得了李奶奶的同意,鉴于父母不同意可以退还团费,但是要扣掉一部分违约金,以弥补旅行社的损失,李某的父母不同意,要求全额返还团费5000元。最后双方达不成协议,李某父母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问题焦点:

李某父母以李某还是个孩子,根本不能对外签订旅游合同为由,认为此次旅游活动应该取消,要求旅游质监所督促旅行社返还旅游团费;旅行社认为我们已经通知了李某的家属,而且在通知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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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等待了几天,李某家属也没有表示反对,李奶奶接到电话后没有表示反对,就是默许了李某出去旅游的要求,我们已经做到了足够的谨慎,责任不在旅行社,应该给与旅行社一定的违约金赔偿。旅游质监所最后认定,旅行社所说的已征得家长同意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应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案例七:合同无效责任共担 基本案情:

1、家住北京的李小奇平日喜欢玩枪,经常在公园等地打气枪游戏,而且每次都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成绩,他的好几个朋友都喜欢打猎,他们有一天突发奇想,来到旅行社,询问有没有可以专门打野味的旅游线路,他们愿意出高价和几个哥们一起去打猎,只要提供住宿设施、来往车票给安排好就行,现在对打猎管得太狠,想到一个偏远一点的,最好是自然保护区,那里野味比较多,而且也没有人管,你们旅行社这方面路子比较广,给想想办法,我们对于其它旅游景点都不感兴趣,只要玩得好就行。旅行社一听有利可图,就答应了下来,每个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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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7000元,并且签订了旅游合同。通过联系,在一个自然保护区的朋友帮助下,以开展生态旅游为名,将李小奇等人组团运到了保护区,李小奇等人非常高兴,背上自己的猎枪就进入了保护区,随着枪声不断,他们收获颇丰,但就在他们感到非常高兴的时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不仅没收了他们的猎枪,而且每人拘留了15天,回到北京后他们把旅行社投诉到旅游监督部门,要求返还团费并赔偿损失。

2、某境外旅游公司以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宣传为名,在北京设立了代办处,但是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经常暗地里问游客有没有想上国外打工赚钱的意思,并且描述了在国外打工一年可赚30万的诱人计划,李某等3人在得到这个消息后,积极与该代办处联系,代办处的人说出国非常容易,只要以旅游的名义,当人到了国外,就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了,三个人听完后非常高兴,就交给代办处每人2万元钱,很快代办处联合一家国内旅行社,就把三个人编入了去法国的旅游团中,在旅游过程中三人故意离团,最后被法国警方抓获,通过中国使馆遣送回国,回国后一分钱没有赚到的三个人起诉某旅游公司代办处,要求返还2万元的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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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焦点:很多旅游者怀着各种目的参加到旅游活动中,但是当目的没有达到时,就会以旅行社服务有瑕疵要求退还部分团费或赔偿损失,有些情况下某些旅行社受利益的驱动,也会给游客一些便利的机会,让游客玩得尽兴,但发生纠纷时,双方都会依据旅游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这时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吗?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案例八:冯建良诉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旅游合同纠

纷案

提示

本案是随着旅游行业日益兴旺而出现的新型案件。旅游者涉足人迹罕至的罗布泊,却因为组织者未能严格依约提供服务,擅自取消旅游项目,遂诉请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冯建良

1999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 2000年1月第1版 上海高院组织编写 上海出版社出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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