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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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中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多的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之深,对我国贸易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发人深思。我国农产品遭遇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分析中国农产品遭遇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部和外部因素,才能更好的应对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3.1 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部因素

与一般工业品不同,农产品处于一个标准建立时期,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并且变动频繁,这意味着农产品领域技术标准是隐蔽的、不透明的。而且根据WTO有关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各国可以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甚至可以实施超出国际标准的技术性措施。显然,这给许多国家随意制定农产品技术标准留下了“合理”的空间。因此,在农产品领域新出现的标准较多,不甚明确的标准也较多。这就给一些国家利用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实行农业保护提供了可乘之机。 3.1.1 农产品自身的弱质性

长期以来,中国在农业生产上追求农产品的数量,考虑农产品质量和标准不足。中国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于分散,没有建立稳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出口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十分困难,产品质量不稳定,即使是同一批产品,其质量也是高低不一。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混入成批的出口产品中,一旦被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出来,就会导致整批出口产品被退货。

3.1.2 中国农产品自身标准的落后性

中国农产品领域目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还有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而且中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例如,目前中国茶叶卫生质量若按国家现行GB9679判定,合格率高于90%,但问题是国家现行茶叶卫生质量标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导致有些农药残留超标严重,影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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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中国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视不够

中国许多农产品出口企业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而国家目前还不能很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宏观上予以指导,因此,在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候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农产品进口国有时还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由,单方面地提高某些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由于信息不畅通等因素,中国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防不胜防的技术壁垒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障碍。例如,从2001年7月起,欧盟对进口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最高残留量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200倍。

3.2 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外部因素

3.2.1受限于WTO

由于在中国加入WTO后,别的国家利用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样,

被WTO允许采取的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的反倾销、特别保障,尤其是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就成了一些国家指控中国企业搞倾销的最好借口。 3.2.2 经济环境不稳定

目前世界整体政治经济形势不好,一些国家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的压力,频频运用贸易保护措施,来取悦国民。再加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点产业需要保护,比如美国的钢铁产业;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制鞋等传统产业。这是不少国家实施新型贸易壁垒进行贸易保护的动因。 3.2.3 其他国家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中国是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不仅使发达国家害怕,也使发展中国家害怕,于是这些国家想方设法进行抵制,新型贸易壁垒就是他们抵制中国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的方法。以市场经济地位为例,如果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将意味着中国对反倾销的应付能力大大增强;如果没有劳工标准,将意味着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十分明显。 3.2.4 歧视性差别待遇

中国的经济自由化指数远远领先于俄罗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也好于俄罗斯,而且俄罗斯甚至不是世贸组织成员,但欧盟却于2002年正式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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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不仅导致其他很多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认可,也极大地刺激了各种新型贸易壁垒对我国的运用。 3.2.5 政策原因

新型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关系很大。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易遭到对等报复。随着各国关税进一步降低,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太可能,而且关税减让要求缔约方相互减让,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高关税。而实施新型贸易壁垒却是单方面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减弱、双边贸易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以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不断高涨,日益成为各国对本国产业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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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突破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对策

中国农产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应该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应努力营造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贸易环境,积极引导和帮助国内企业提高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从企业角度来讲,面对形形色色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尽快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则,加快技术创新。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找准对策,研究解决办法,是当务之急。

4.1 政府的对策

无论是主要发达国家还是—些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本国贸易伙伴TBT措施的跟踪报告和研究,有的已建立起成熟的预警机制,赢得了应对TBT的主动权。 4.1.1 加强通报咨询网站建设

政府应加强通报咨询网站建设,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向企业提供WTO/TBT通报、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法规、国际上技术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等信息:加强对发达国家和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的研究,密切注视全球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的新动向,使农产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的要求,避免陷入技术壁垒的陷阱。 4.1.2 实施农产品标准战略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农产品的数量,而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很不完善,直到2001年9月18日农业部才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机物指标和标准则根本没有考虑。当前,一方面全面、深入研究国际上各项农业标准,特别是日本和欧盟的高标准。另一方面加快中国农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尽快采用国际标准并开展产品认证和生产体系认证。同时,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不断提高谈判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农产品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对欧盟、日本制定的一些远高于国际标准的不合理的标准要按照WTO的有关规则积极应对。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对我们出口紫菜中扑草净残留最高限量,就显违背了WTO公平竞争和无歧视原则。我国积极应对,有了良好的结果。

4.2 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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