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整理汇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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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的意思表示方式指当事人用写成书面文字的方式,包括签订合同、申请登记、办理公证等,去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

推定的意思表示方式指当事人不是以口头或文字的形式,而是已有目的的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默认的意思表示方式指当事人以沉默的不作为来表示意思的方式。一般来说,以沉默的不作为来认定当事人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旅游法律关系,必须有法律上相应的特别规定。 P12 旅游法律行为分类

P12 一、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

隶属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有着上下级关系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旅游业务行为。

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相互独立的旅游法律主体之间的旅游业务活动。

P13 二、有偿和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

有偿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之间的旅游交往中,一方为另一方做出了某种经济利益的给付或劳务行为,另一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对等的报酬行为。

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旅游业务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不需要向对方作出对等报偿的行为。旅游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属于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

P13 三、单方、双方和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

单方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或终止,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便能成立。

双方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就旅游法律关系中包括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业务,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达成了协议。

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或终止,是三方或多方当事人旅游活动的结果。由于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当事人较多,旅游关系比较繁杂,因而旅游法律行为是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综合。

P14 四、诺成和实践的旅游法律行为:

诺成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告成立旅游法律关系。

实践的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除以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外,还必须交付实物始告旅游法律关系产生。

P14 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行为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三个方面的要求。行为人要合格;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P15 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对行为人的旅游法律行为在形式方面的法律要求。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势、默认形式四种,前两种为明示的形式,或两种为默示的形式,明示或默示一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P15 旅游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旅游法律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P16 委托代理指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职务代理指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根据其所担任的职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指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P20 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要有过错3;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4旅游违法行为与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5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多选) P24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P25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具体是:

第一、 招揽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港澳台同胞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物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第二、 招揽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物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第三、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揽、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台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四、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揽、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第五、 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并提供行李服务 第六、 其它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旅游业务

P26 当前我国对出境旅游实行“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 P26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P26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是:

第一、 招揽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第二、 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并提供行李服务 第三、 其它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P26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置;有经营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P26 国际旅行社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持《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交纳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交纳1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P26 国内旅行社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持《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P27 申办旅行社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旅行社章程;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

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

P28 审批期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P28 工商登记:申请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核准登记的决定。旅行社领取相应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P29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P29 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设承担的分支机构。 设立分社需要四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二是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三是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四是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保证金。国际、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P29 旅游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揽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P30 旅行社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设立社同其分支机构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和统一接待。 P30 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外国旅游经营者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中外合资旅行社和中外合作旅行社。

P30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管理、自负盈亏、共担风险,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P30 申请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申请前3年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国际旅行社;申请前3年每年外联人数3万人天;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中国旅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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