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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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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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8 08:53: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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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释〔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

次会议、

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

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款)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 名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163条 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取消公司、企业人 员受贿罪罪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第164条 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取消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款) 第177条之一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供信用卡信息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第182条 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取消操纵证券、期 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款)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发放贷款罪罪名)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第187条 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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