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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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爱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7〕92号)

3.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摘自财税〔2007〕92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退税或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7〕92号)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4〕39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 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摘自财税〔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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