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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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调试单位在编制调试方案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1.9 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在开工前应对项目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风险评估,对存在有害因素场所进行检测,确定较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2 当较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安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3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4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5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等危险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4.1.10 分包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时应依法组织实施;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

2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详见本部分附录F,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规定。

3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人员和分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管控,严禁以包代管。

4.1.11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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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009.1 — 2014 检查、节假日检查。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有策划、有检查、有措施、有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3 涉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监督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整改过程应进行监督。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 4.1.12 安全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区域安全标志的布 置进行策划并实施,包括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清单等。

2 安全标识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 施工环境、作业工序发生变化时,应对现场危险和有害因素重新进行辨识,动态布置安全标识。

4 安全标识应统一、规范、整齐、设置牢固、位置适宜。 5 应对安全标识定期检查,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整或更换。

4.1.13 应急预案与响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地域特征、自然环境,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

3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责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工具、器材。

4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现场环境,制定并发布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施工环境,结合建设单位的综合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 应急预案编制:

1)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综合应急预案。 2) 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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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识别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现场处

置方案。 6 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经费、医疗、交通运输、信息、物资、治安和后勤等保障措施,应急设施、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其功能应完好可靠。

7 建设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知识的培训。

8 建设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9 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对演练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并实施。

10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修订和完善。 11 发生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14 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防止职业病发生的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现场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 施工作业人员应无妨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 3 不得在存有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质的区域内进餐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4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或清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 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识别,确定需要检测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并设置危害因素告知牌。

6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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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存在严重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点,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8 用人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9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转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

10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11 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 12 用人单位应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妥善保存。

1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4 从事的职业已对作业人员造成健康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将作业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4.1.15 施工班组(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做好活动记录。每天应组织班前“站班会”,检查作业人员衣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精神状况,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 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3 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账建卡、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4 班(组)应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记录。 4.1.16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上报。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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