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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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或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3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价。

14 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2 安全生产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工程范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2 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人身安全、职业健康、施工机械、设备、交通、消防、环境等内容,目标可分解、可测量、可实现。

3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目标完成情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应进行检查、考核。

4 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应具体、可操作,明确责任人;措施内容宜明确人员、经费、设备物资等要求。 4.1.3 组织机构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委会。

2 安委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定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措施。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4 施工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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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五同时”。 7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定期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4 监测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所在地具备条件时,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远程视频监控或在线监测,监测对象宜包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区域等。

2 信息平台应具备对各类方案实施在线评审、远程视频教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信息沟通等功能。

3 对大型、精密、重要设备的运输过程宜实施在线监测。 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及装备宜采用信息化管理。 4.1.5 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清单,动态更新、发布。

2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3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岗位。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本部分附录A。

4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

4.1.6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概算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单独列支,不得作为竞标内容。 3 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中列支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各项施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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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额比例全额拨付给施工、调试单位。

4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5 施工、调试单位应制订满足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6 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调试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详见本部分附录B。 4.1.7 宣传与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明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责任人,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2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3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体检、考核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 施工作业人员变换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重新上岗、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采用“五新”施工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可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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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到的危害进行告知,对应急处置方法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交底,做好监护工作。

8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改进。

9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4.1.8 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调试单位总工程师应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 (调试)方案、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审批权限。

2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季节性施工应编制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4 施工作业项目应有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实施。 5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本部分附录C),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2)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

施工方案,应组织论证。

6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详见本部分附录D)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 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签字并保存记录。

8 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详见本部分附录E,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预防和控制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审批应规范,作业前应组织交底。

9 施工、调试单位应用“五新”时,应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 当施工工艺、工序、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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