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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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各种教育法规从属关系图

(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基础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社会教育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教育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教育财政法 教育行政组织法

各种现行有效教育法规例举: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2、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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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17条、19条、29条、30条。 《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15条、30条、39条、45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13条至19条。 此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一些教育条款。

4、教育行政法规

①《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 ②《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④《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⑤《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⑦《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4号发布);

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8号发布);

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0号发布);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发布);

(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 (1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1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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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

(15)《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等30多个教育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①《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②《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鄂伦春 7、国际性条约 ①《儿童权利公约》

四、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关系

联系: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教育法是教育政策得以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律、法规。

区别:

制定的机关不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和政党)

约束力不同(有强制力,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不具强制力,对部分 ) 执行的机关不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 发挥的作用不同(国家强制性作用----指导性作用)

表现的形式不同(宪法中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等形式-----决定,指示,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内容比较广泛,原则、概括。

实施的方式不同(强制的方式,遵照执行-----宣传,教育,说服,批评) 稳定的程度不同(稳定性高------灵活性高)

公布的范围不同(全社会公布-----只在一定范围公布) 五、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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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1、~~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 基本教育法律关系 普通教育法律关系 诉讼教育法律关系

2、根据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人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 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其他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教育财产、教育行为、智力成果。

如:教育财产(物)—经费、校舍、场地、设备等

教育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学生的辍学行为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著作、科技成果

3、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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