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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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

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往往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结果出现了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此外,还有其他导致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况,从承运人一方来说就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关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实践中一直争论不休,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正本B/L持有人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规定第2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以往争论的责任属性问题,规定采纳了竞合的观点,依第3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将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3.承运人与无正本B/L提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了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时效等方面的规定。

【思考题】1985年4月3日,原告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物资供应公司)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在香港订立TIS3—85558A号铺材购销合同,由华润艺林有限公司向厦门物资供应公司供应总金额95.95万美元的钢材。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原告按合同规定将货款如数汇至华润艺林有限公司账上。1985年5月31日,这批货在联邦德国汉堡装上被告欧洲——海外班轮公司所属“美女星”轮,欧洲——海外班轮公司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正面记载:RST37—2/DIN7100线材809件,重1047.42吨,BS4449/197812米螺纹钢1199捆,重3104.91吨,合计2008件,重4152. 33吨。托运人是联邦德国通用钢材出口股份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提货,装货港汉堡,卸货港厦门,运费在汉堡已预付。背面首要条款规定,本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责任限制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与损坏所负责任,每件或每吨不超过500美元;管辖权条款规定,一切请求与争议须由船公司自行选择管辖国并由该国法院裁决。

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轮抵达中国厦门港卸货。经厦门外轮理货分公司理货,发现该轮短卸43捆钢材。对此“美女星”轮船长在“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上签字确认。尔后,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检验后出具《检验证书》,确认:“捆数短少43捆,重量短少了102.02吨,系发货前漏装所致”。

厦门物资供应公司向欧洲——海外班轮公司索赔,欧洲——海外班轮公司迟迟不作答复。1986年6月13日,厦门物资供应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欧洲——海外班轮公司赔偿短交43捆钢材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计29174.79美元。在法院庭审期间,厦门物资供应公司将请求赔偿的金额变更为38515.39美元(其中货损24147.58美元,1985年8月至1991年3月按中国银行外汇货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14367.81美元)。上海海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月31日《关于涉外海事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航程终止地或卸货港为我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则,决定立案受理。6月24日,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欧洲——海外班轮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10月24日,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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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班轮公司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但未提出答辩。1990年2月22日、9月3日,上海海事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分别向欧洲——海外班轮公司送达传票,要求欧洲——海外班轮公司于1990年6月22日上午9时和1991年3月21日上午9时到上海海事法院出庭。欧洲——海外班轮公司分别于1990年5月23日、11月28日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两份传票,但届时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不到庭的意见及理由。

问题:(1)提单签发人可否以部分钢材未装上船为由来对抗提单持有人(收货人)?

(2)本案受理法院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1)不能以部分钢材未装上船为由来对抗提单持有人。

(2)处理正确。因为法院受理后,先后3次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在

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这些行为可以视为被告放弃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权利,承认受理该案件的上海海事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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