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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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的性质

1.B/L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

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凭证或证据,但当提单由托运人转让给第三人时,提单就成为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第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提单上的规定来确定。

[例1] 下列关于提单与运输合同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运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提单是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B.运输合同在货物交承运人之前就已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签发 C.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存在及主要内容要靠提单来证明 D. 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 [答案] A、B、C、D。

[例2] 中国甲公司以CIP纽约条件向美国乙公司出口大米,信用证方式付款,在合同规定期间内,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后,船长签发给甲公司代理人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凭该提单及有关发票、产地证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议付了货款,美国乙公司付款赎单后将该提单转让给了丙公司,货物到纽约后丙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丙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答案] 依提单记载来确定,提单在双方之间就是运输合同。

[例3]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未直驶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 [参考结论]

双方口头约定有效,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法律解析]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也采用了提单是合同证明的观点。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尽管该提单有可以转船的规定,但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只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因此提单不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承运人不能引用提单条款对抗运输合同。

2.B/L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第三人是货物的最终证据。

对托运人而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有证据表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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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人没有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或没有装船,承运人还可以反驳,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但是,提单一经转让,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提单即成为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例4] 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又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

[答案] 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例5]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状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

[答案] 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例6] 某货轮将1.5万吨袋装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货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题] 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 [参考结论] 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最终证据。 [法律解析]

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上通常载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货物的数量或重量;(2)货物的表面状况;(3)货物的主要标志。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按提单上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条第1款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的补充:“但是提单如转让至善意受让人手中,即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

本案中,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最终证据,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3.B/L是物权凭证(是否货物所有权?) 很多学者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通常只能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转让提单即视为转让货物所有权。赋予提单以所有权凭证的效力,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例7] 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银行的诉由能成立吗?

[答案] 可以成立。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转让提单就视为转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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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简称SWB)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

为了适应近年来对海运单越来越多的运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的《海运单统一规则》及《电子提单规则》试图确立一种不可转让的非物权凭证的海运单。

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赋予了海运单与提单相同的法律地位,2010年通则保留了有关海运单地位的内容,使其同样可以作为卖方向买方履行交单义务的一种方式。

海运单具有提单所具有的货物的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作用,但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而只需证明其身份,较之提单更安全,可以减少欺诈,使第三者在非法得到海运单时不能提取货物。

海运单与空运单的作用相仿,主要起提货凭证的作用,因而,海运单具有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 △海运单(seaway bill) 1.特点(优点)

(1)海运单与提单相同之处:都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作用;区别:海运单不能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

(2)海运单出现解决了货等单的难题,有以下三个优点: ①格式简便,内容简单,不具有背面条款;

②提货时不需递交海运单,收货人只需提供表明身份的证据即可提货; ③它的不转让性较安全,即使该单丢失或被非法获得也不能提取货物。 2.产生与发展

它是近十几年才产生的一种新运输单证,在国际上使用日益广泛,目前通过大西洋运输的近85%的集装箱货物是采用该方式予以完成的。

3.海运单在我国的法律依据

我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该条款虽未明指海运单,但显然是包其在内的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

△电子提单

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的货物支配权进行转让的程序。

[例13] 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关于海运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海运单是一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B.海运单不具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存在的作用 C. 第三方以非法的方式取得海运单时无权提取货物 D.海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收货人凭海运单提取货物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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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能向海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货,收货人只要能证明身份,即使不持有海运单也可将货物提走。而第三人即使持有海运单也无法提走货物。海运单只具有提单的两个重要性质:一是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本题C项正确。

六、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

(这是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对提单进行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

是指货物实际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

也叫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因没有记载装船日期,货物能否装船、何时装船完毕、收货人何时能收到货物等均属不确定,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通常不会接受这种提单,除非信用证中规定可以接受这种提单。但在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将备运提单换成已装船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这是根据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对提单进行的分类) (1)清洁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收货核对后未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的提单。所谓不良批注是指承运人认为其收到的货物有包装不固、渗漏、污渍等,或者无法核对货物的实际数量等情况,在提单上对这些情况所做的批注。

(2)不清洁提单

即是指这种做了不良批注的提单。如:10 bags torn / broken (10包扯破/破裂);2 packages damaged(2件破损);insufficiently packing(包装不适宜);drum rusty(桶生锈);5 cases short shipped(少装5箱)等。

法律意义:承运人如果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其收到了外表完好的货物,在交货时承运人基于其管货义务应当交付与收到时状况相同的货物。而且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情况下,银行通常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作为结算依据,除非信用证规定银行可以接受不清洁提单。

[例8] “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 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 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公司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

[问题] 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参考结论]

承运人应当在提单上对包装的瑕疵加以批注,才能主张“包装不固”的免责。 [法律解析]

UCP规定:“清洁运输单证,是指未载有明确声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证。”

《汉堡规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中对货物的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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