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定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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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

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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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含高铁、动车、 (不包括旅游船) 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软卧、软座)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硬席(硬卧、硬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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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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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内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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