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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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证书有效期可最多延长4个月:

(1)在证书的原有效期内,再认证申请被认证机构受理,开始下一个认证周期; (2)在证书延长期内,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

10.7当证书持有人受到认证机构的制裁或者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的情况下,证书有效期可以被缩短或延长。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则证书过期后由同一机构进行检查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开始新的认证周期。如果认证委托人申请保持原有认证周期,也可通过将证书截止日期设置为以前的日期,并恢复旧的认证周期。如果实施了证书延期,认证周期不能改变。如果证书到期失效,则应执行初次认证检查程序。

10.8证书持有人扩大证书范围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1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11.1认证证书内容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注册号 (2)证书编号

(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认证机构名称和标识

(5)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认证机构获得认可) (6)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7)注册成员/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注册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应标明。 (9)认证选项和认证级别 (10)认证产品范围

(11)如果果蔬产品未经处理或不包括收获,应标明。 (12)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13)发证日期: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14)证书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11.2认证标志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分为一级认证标志和二级认证标志,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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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

11.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1.3.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1.3.2证书持有人可在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11.3.3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11.3.4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1.3.5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1.3.6 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3.7 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12认证机构的转换

12.1当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或向另一认证机构申请不同产品的认证时,证书持有人应将原有注册号告知新认证机构。

12.2认证机构应详细了解证书转换的原因,确保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和本规则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认证证书转换,如申请转换的证书持有人未告知原有注册码,则不能批准转换。

12.3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时,新认证机构应在具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实施检查(适用时),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12.4下列情况不能进行认证机构转换:

(1)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或未经认证机构允许的。 13信息报告

13.1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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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认证机构为认证委托人申请注册时,若发现认证委托人有滥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宣传的问题,则其违规的相关信息将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13.3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13.4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13.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4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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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术语和定义

1 农场

农场是一个具有相同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的农业生产单元或农业生产单元的组合。 2 农业生产经营者

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形成清单,说明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 4 注册

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登记;认证委托人在认证机构的登记;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委托人登记(适用时)。 5 分包方

分包方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特定任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6 农产品处理

归属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收获后的大田作物、果蔬,在农场或离开农场进行的低风险的处理,如:包装、存储、化学处理、修整、清洗,或使产品有可能和其他原料或物质有物理接触的处理方法运出农场(但不包括收获和从收获地到第一个存储/包装地的农场内运输及农产品加工)。 7 生产场所

按照相同的生产方式(如水源、技术管理人员、农业生产设备等)实施管理的生产区域。 8 生产管理单元

存在平行生产情况下,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据管理需求确立的农产品生产单元(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农场、耕地、鱼塘、果园、畜群或温室等)。这些需求包括:不同生产单元的产品能够区分,保持独立的记录,存在平行生产时防止认证和认证产品的混杂等。

一个生产管理单元可以包含多个生产场所。一个生产场所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划分成多个生产管理单元。 9 产品处理单元

指相对独立的农产品处理场所,但不一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产品处理单元。 10 平行生产

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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