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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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二级控制点,必须给出说明。例如抽查了哪个文件,面谈了哪些员工/农户等的评述与证据应具体到特定的场所和产品,并且应在检查表中注明这些信息,以证明审核/检查恰当的评价了针对所有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8.5.7审核/检查报告

(1)在整个审核/检查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审核/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报告的基本格式。

(2)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审核/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审核/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8.6认证决定

8.6.1认证机构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28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8.6.2认证委托人满足本规则和GB/T20014相关的国家标准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8.6.3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8.6.4对于选项2的认证,证书持有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8.6.5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8.7申诉

8.7.1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现场检查抽样比例等持有异议,可在决定告知后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如认证委托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8.7.2认证委托人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9认证后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管理制度,对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有效符合标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审核/检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9.1不通知检查 9.1.1通用要求

(1)不通知检查抽样应综合考虑认证范围的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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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应按类别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每个类别每年都应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3)应提高初次认证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证书持有人的抽查几率。 (4)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48小时内告知证书持有人并提供检查计划。

(5)不通知检查可只对标准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进行检查,不通知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理与通知检查要求一致。

9.1.2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认证机构应每年至少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该类认证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9.1.3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认证机构每年应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每年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如果证书数量仅为1家,则应至少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3)不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总数平方根数的50%,如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还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9.2处罚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处罚。认证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其注册成员)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的,不得撤销处罚或恢复证书,证书持有人也不得转换认证机构。处罚分为警告、暂停和撤销。 9.2.1警告

(1)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时,可以进行警告。

(2)初次现场检查期间对认证委托人提出警告的,应在检查后的3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应重新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

(3)再认证或不通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的,证书持有人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检查员应依据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的影响程度,评价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并确定不超过28天的具体整改期限。

(4)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警告处理。 9.2.2暂停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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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认证机构应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证书持有人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认证机构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认证机构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认证机构批准,并在认证机构解除暂停前关闭。

(2)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

a)认证机构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认证机构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认证机构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f)整改期限由认证机构确定。 9.2.3撤销

(1)以下情况认证机构可对证书持有人做出撤销的处罚:

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b)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c)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d)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2)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证书持有人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3)自证书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9.3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如果认证机构获知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信息(如:超过最高农残限量,微生物污染等),则应要求证书持有人进行自查和对认证档案、记录进行全面追溯(包括物料平衡等),并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实施产品检测,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由证书持有人提供合理的抽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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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发现违反本规则或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应按9.2规定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处罚。 10再认证

10.1证书到期前,应由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并按照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

的要求实施审核/检查。否则,证书状态将由“已认证”更改为“到期失效”。

10.2认证机构应在证书失效前8个月内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审核/检查,由于未在生产季节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检查时,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向认证机构申请延期,并由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后,再认证检查可在证书失效日后最长4个月内实施。但两次再认证检查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不能小于6个月。

10.3对于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再认证检查,对其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应参考每年不通知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最低数量不少于当前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 10.4再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10.4.1作物

(1)对作物类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检查时,宜在生产季节实施检查,农场应正在进行相关

产品生产或处理活动(不能仅有储藏活动),以确保检查活动验证所有申请认证的作物都符合标准要求。

(2)对于选项1,当认证范围包括产品处理时,应每年对农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并根据风

险评估的结果确保每两年至少一次在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不应仅是储藏)进行检查。风险评估应考虑是否进行产品包装、已知的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国家认监委提出的重点审查要求等。认证机构应在记录中明确所选择检查频次的理由。

10.4.2对畜禽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畜禽应处在养殖状态。适用时,在两个或多个不同认证周期内应按冬季、夏季和室内、室外等不同因素选择不同的检查时间。 10.4.3对水产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水产品应处在养殖状态。 10.4.4对蜜蜂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蜜蜂应处在养殖状态。

10.5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认证机构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

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为保持认证过程持续不间断,检查员每年应完成完整的检查表和验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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