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印台区城内涝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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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做好城市内涝抢险工作。

(8)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密切关注雨情、灾情、工情变化,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迅速传达省、市会议精神,通报涝情及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

(9)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及灾情统计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统一发布内涝救灾的动态和新闻。

5.3 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3小时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50毫米且降雨持续,城区危旧房屋部分倒塌。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造成多处地下设施进水,城市主干道交通中断、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等情况。

5.3.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发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命令,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区级相关单位、各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指挥长作出抢险部署。

(3)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一线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城市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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涝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援。所有抢险队伍全部到岗,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控制城市内涝势态发展,必要时由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

(4)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组织人员深入一线、重点部位,检查城市防内涝准备情况,确保各类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开通状态,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根据实际及时派出专家组,对各区城市防内涝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做好城市内涝抢险工作。

(7)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密切关注雨情、灾情、工情变化,并随时将情况上报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

(8)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通报涝情及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将城市内涝抢险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5.4 III响应 5.4.1 启动条件

6小时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50毫米且降雨持续,城区危旧房屋严重漏雨,威胁居民安全。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达到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造成局部地下设施进水,短时严重交通堵塞和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等情况。

5.4.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发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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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

(2)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受灾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单位参加,指挥长作出抢险部署。

(3)区住建局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一线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统筹协调公安、交通运输、教育、供水、供电、各通讯运营单位等,与受灾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等联合应对城市内涝险情、灾情。受灾街道办抢险队伍全部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4)相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道办那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城市内涝抢险工作。所有抢险队伍全部待命,确保通信畅通。重点内涝抢险地段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5)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将雨情、灾情、工情及时上报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工作。

(6)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7)各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安排内涝隐患点监测员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上报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核实汇总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5.5 IV响应 5.5.1 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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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时雨量达到2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20毫米且降雨持续,城区危旧房屋漏雨。城区主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积水深度达到20厘米,造成交通拥堵、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等情况。

5.5.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 相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区防内涝办主任主持会商,区住建局、受灾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参加,区防内涝办主任作出应急安排部署。

(3)区住建局负责同志带队到现场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受灾街道办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涝、抢险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排水及抢修工作。

(4)各抢险单位加强对涝情的监测,及时向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上报涝情及抢险情况,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核实汇总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5.6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5.6.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调整内涝应急响应级别,并将情况及时抄送区委、区政府。

5.6.2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区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宣布终止内涝应急响应。

六、灾后处置和灾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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