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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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释的必然性(简答题频率高)必然性的原因:

1.法律文本的语言特性,语言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或歧义性的一面,需要法律解释来克服这一缺点;

2.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社会生活在不断的变化,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新的法律现象随时发生,这必然使法律永远不可能具有完备性,所以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才能使现行法律规范适用于新的事实及人们普遍认可的新的价值观;

3.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而设定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法律解释将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适用结合,进行具体化;

4.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背后总是隐藏或预设着某种价值判断,在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时,解释者就必须通过解释揭示出规范背后隐藏的价值取向,才能做出准确的解释提出与规范中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一致的解决方案。。

法律解释具有必然性,它是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手段和工具。

法律解释的目标——指的是法律解释所要得到的目的或结果,具体说,就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文本或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的探究,以达到理解和阐明法律意旨的目的。

1.主观说,又称立法者意图说,其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图。理由:

1)立法者是有意思行为的主体;

2)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可以借助于立法文献探知的历史事实; 3)根据权力分配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在于制定法律。

2.客观说,又称为读者意图说,其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法律文本本身所蕴含的法律意旨。理由:

1)不存在一个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 2)法律与立法者意旨并非一体;

3)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一般人所信赖的是法律文本中客观而合理的意思,而非立法者的内心意思;

4)根据客观说立场实践,最能达成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

3.折衷说该说认为,解释者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以此明确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价值评价,而当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价值评价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则应考虑在文本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探究可能的理由,以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目的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指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三方面的要求: 1)主体合法——解释主体须有解释权;

2)程序合法——须在法定权限内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3)内容合法 2.合理性原则

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应当合乎常理、公理、道理。基本要求: 1)解释应合乎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社会价值观; 2)解释应合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 3)解释应合乎自然规律、科学基本原理和公理; 4)解释应合乎最基本的社会常识。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3.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要求:

1)要求解释者通过立法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去准确把握和理解立法意图;

2)还要考虑当下待决案件及其相关的社会现实状况,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已经发展变化的现实,并将两者统一于现实的需要。

法律解释的方法(基本含义,区分,辨别)

一、文义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平义解释等,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该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解释法律文本的日常语言时,应当根据其法律效力范围内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语言习惯和语言规则,用其最自然、最常用、最明显的含义加以解释。

对专业语言的解释,应当遵从所属专业或行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二、论理解释

1.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语境解释,是指从被解释的法律条文在法律文本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出发,联系相关上下文即其他相关条文对该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积极作用表现在:

1)有助于全面、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的意思; 2)有助于克服法律条文间的相互不协调、矛盾和冲突。 局限性:

如果不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容易导致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的实质目的。

2.法意解释——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目的的探求,来推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 主要作用:

1)准确的法意解释所给出的解释结果有较大可靠性; 2)它可以作为限制解释和法律续造的工具。

3.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扩大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者原意,遂扩大其含义覆盖范围,以求正确地阐明法律条文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应在法律条文的可能文义范围之内。

4.限缩解释——又称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宽泛,不足以表示立法者原意,遂缩小其含义覆盖范围,使其局限于文义核心,以求正确地阐明法律条文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5.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规范目的的衡量、事理上或情理上以及逻辑上的关联,某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比较,更具有适用的理由,故将该事项解释为该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一种解释方法。 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6.目的解释——指法律的解释者根据法律的目的,以确定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作用:1)对法律文本中的明显错误予以修正;2)消除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歧义或模糊。 7.合宪性解释——指以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功能:

1)具有参与法律解释内容之决定的功能;

2)具有控制法律解释之结果的功能。

8.比较法解释——是指援引、借鉴或参考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以阐释本国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基本形式:

1)直接援引外国法;

2)吸收、借鉴或参考外国的法理。(更为常见)

三、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通过社会效果预测和社会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一般步骤:

1.对其中每一种解释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 2.以社会目的对各种社会效果进行对比、评价和衡量; 3.确定何种解释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更佳、更符合社会目的。 局限性:

1.解释的空间更为广泛,解释者的自由度也相对扩大; 2.由于社会目的的多样性,使得解释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3.由于需收集大量事实,并对其真实、可靠性予以证明,故而其成本较高。

四、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问题(很重要) 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应遵守如下规则: 1.文义优先规则。

必须首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如文义解释得到的结果是单一的,则一般无须进行论理解释,除非出现多个结果,方才继之以论理解释;

2.在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进而运用扩充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的意义内容。如仍不能得出结论,则做目的解释探求立法目的。最后作合宪性解释看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判断; 3.仍不能得出结论后,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

4.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结果不得超出法条文义可能的范围;

5.经解释最终仍存在相互抵触的结果,且各种解释均言之有理,则应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出具有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作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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