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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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正式发布机场航行资料后,应当将这些资料反馈给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复核,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告差异。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通告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第二百八十二条 航行通告资料报告制度

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航行通告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提前28天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风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导航、通信、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日常通报制度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六)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七)发现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九)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 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三) 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十四) 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百八十四条 快报制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告民航监管办:

(一)因机场飞行区保障原因造成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地面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二)机场实施应急救援;

(三)航空器遭鸟击(包括航空器受损和没有受损);

(四)跑道、滑行道或机坪因道面拱起、损坏而临时关闭抢修; (五)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 (六)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七)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而影响机场运行,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八)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九)发现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十)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堆放物等发生碰撞; (十二)外来物打坏航空器机身、发动机或扎破轮胎; (十三)航空器、车辆、人员及动物侵入跑道;

(十四)机场供电、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五)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六)航空器滑行错误、落错跑道, 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十七)航站楼弱电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运行不正常; (十八)其他运行不正常情况。

第二百八十五条 快报中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经过、拟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事件处理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报告监管办、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民航监管办。月报应当包括:

(一)当月内快报的全部内容;

(二)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情况;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全部或部分临时关闭和重新开放使

用的情况;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供电、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驱鸟、通信、导航、气象、雷达等保障设施的变化情况,包括扩建、新增、更新改造等;

(五)不停航施工进展情况; (六)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的情况; (七)应急救援出动或演练情况;

(八)依据第二百八十九条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的航行资料情况及复核差异情况。

第二百八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监管办。

第二百八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

第二百八十九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每周向民航总局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快报和月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货运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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