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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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现行生育政策。消除低生育水平反弹的各种隐患,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数量过快增长。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制度,在全国范围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力度。实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以中西部地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设为重点,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中心乡镇服务站为骨干、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倡导优生优育,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 5、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抓紧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确定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和范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补助措施的衔接工作。迸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灾民救助等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8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结合“八荣八耻”教育,提倡讲文明、树新风,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经常性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和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努力形成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 专栏8 农村社会事业建设重点工程 ││ ││ “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支持尚未实现“两基”的中西部农村地区,新││建和改扩建7700多所农村寄宿制学校。 ││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为中西部地区3.75万所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为38.4万││所农村小学配备卫星教学接收设备、为11万个小学教学点配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 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推动未纳入“两基”攻坚计划实施范围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生巩固率和寄宿率。 ││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同步建设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县中医院(民族医院)、村卫生室。 ││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县级服务站、乡镇中心服务站,购置计划生育设备和流动││服务车等。 ││ 村村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 ││ 农村电影放映→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基本实现全国乡镇均建有综合文化站。 ││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以农村为重点促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 ││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10万个行政村建成简易硬化篮球场等体育设施。 ││ 农村邮电通信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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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护好水土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过快增长,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使用。清理和规范各类开发区,严禁占而不用或占多用少。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农民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引导各类企业向镇区集中,减少农村企业和宅基地占地规模。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和耕地保有量负责制。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毁田烧砖、植树造林或进行其它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立基本农田年度检查和动态监管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统筹考虑生态建设与粮食生产的关系,合理安排生态退耕规模。 加强水资源管理。健全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水权管理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的公平分配、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一调配上下游和地表、地下水,初步实现国家对重要江河水资源和主要平原区地下水的有效监测。科学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提高空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继续进行海水淡化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限制超采滥采地下水。合理公平分配水权,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定和完善主要江河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保护地表和地下水,逐步扭转水环境恶化趋势,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二)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与保护

按照中央关于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的部署和要求,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国家财政支出和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抓紧建立“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和信贷投放结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研究制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尽快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支农投资力度,逐步改变一些地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多依赖中央政府投资的状况。

调整优化政府支农投资结构,在继续加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重点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方面倾斜,向能够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直接促进农民增收的项目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创新政府支农投资方式,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等多种投资方式,发挥政府支农投资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完善中央支农投资协调机制,建立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投资的政府支农投资管理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政府支农投资效率。

完善和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在稳定和完善粮食直补、开展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的基础上,抓紧建立粮食综合补贴制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研究制定超载减畜补贴、农村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政策。逐步建立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不断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政策体系。继续实行中央财政对粮食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建立和完善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机制。

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三农”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邮政储蓄等资金返还农村。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积极安排国外优惠贷款支持“三农”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加快建立各行各业支持农业生产、全社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构建政府投入为导向、农民和企业投入为主体、其它资金投入为补充的农业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增加农业和农村投资。 (三)深化农村改革开放

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进程,依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

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实行农村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把乡镇工作重点从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招商引资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公共服务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减机构和人员,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村组撤并工作,构建合理的乡村治理结构,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调整农村学校布局,优化农村教师队伍,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补办法,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妥善解决乡村债务问题,建立逐步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机制。在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工作,积极培育现代化家庭农场和股份制农业经营公司。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继续搞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区分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出让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方式。积极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建立征地和土地出让最低价格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积极搞好水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水权分配、登记、转让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立能够体现水土资源稀缺程度、保护农民利益的价格形成机制。

创新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和管理体制,吸引社会资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倡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创新经营机制,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法人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推进乡镇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出口潜力大、基础条件好、与主要出口市场相适应的农产品出口基地。搞好对农产品出口的信贷和保险服务,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外注册品牌,开拓市场,努力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农民到国外从事农业开发和农产品贸易,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加强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人才、资金和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升级,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现代农业,解决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适应能力,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都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市场准入、融资条件、政策支持等方面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加工、运输、销售、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农技推广等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作用及在政策执行和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中介作用,为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户提供服务。

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扶持和引导。依托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加快培育区域性和全国性农产品行业协会。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可由行业协会协调或管理的事权和职能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标准、产品推介、应对纠纷、维护权益、咨询服务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强和改善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坚持把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及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提出调控的方向和措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确保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避免出现大起大落。

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建立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利益协调机制,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及进出口的监测和市场调控,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轮换机制,科学运用储备、进出口等调控手段,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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