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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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如何追究”的问题。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三种追究方式。第十六条又分别规定了受各种追究后相应的影响期限。如,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等。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报告的12种事项,扩大了报告事项范围,强化了上级监督和事前把关,为选人用人装上了“过滤器”。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需要报告的情形和事项。按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形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有5种情形:①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②越级提拔干部的;③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④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⑤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在第一类情形下,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类,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有7种情形:①破格提拔干部的;②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③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④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⑤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⑥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⑦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第二类情形下,主要以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报告。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2、明确了报告的审核程序。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3、明确了对报告的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试行)》 这个办法规定的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报告两评议”,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约束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创新举措,是评估党委选人用人效果的“度量衡”。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报告和评议的方式。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2、规定了如何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

3、规定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范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与我省已有的办法以及我们现行的做法相比,中央组织部新出台的《“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报告”内容的规定更具体。明确规定报告应包括六项内容,即: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接受民主评议的对象范围更广。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接受评议的新任领导干部,除了下一级党委、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政协正职,本级党政工作部门正职,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正职之外,还增加了三种对象: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对结果运用的规定更刚性。在新的办法中,结合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2项规定:①对民主评议满意度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②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四)关于《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离任检查办法》可以说是对“一把手”的“用人审计”,并将“一把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它明确规定,要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关于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下列内容:①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②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③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④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⑤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⑥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2、关于检查结果。明确规定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3、关于问题处理。按照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该《办法》还规定,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四、下一步应如何贯彻实施好四项监督制度 (一)坚持全面推进,实现四项监督制度全覆盖。

1、推进各级干部对四项监督制度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干部要将学习掌握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特别是“一把手”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更不能停留于一般的了解上,而是要精研细读,努力在全面把握、吃透精神上下功夫,在学用结合、推动工作中见成效。

2、切实把四项监督制度贯穿干部工作全过程。认真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进行梳理,查找存在问题和漏洞,及时整改完善。对原来一些符合规定但没有以制度办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做法,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办法加以明确;对四项监督制度的一些新的规定、新的做法,要及时研究落实措施,确保不留死角;对原来一些不符合新规定的规定、做法,要及时进行纠正。在整改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各个制度办法之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保证相互配套、相互协调。

3、将四项监督制度全面推行到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虽然四项监督制度中除了《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外,《“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都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一报告两评议”办法》适用于地市全委会,其他参照执行;《离任检查办法》适用于市县党委书记),但从出台四项监督制度是为了强化用人监督约束、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这个根本目的出发,结合中央和中组部的工作要求,有必要将《“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逐步推行到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从而使每一个用人行为都在严格监督的轨道上运行。今年初市委组织部已经印发了《镇(街道)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在镇(街)实行“一报告两评议”。下一步,将把“一报告两评议”扩大到市直单位,继而逐步延伸到全市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而对于《离任检查办法》,探索将离任检查适用到市直机关和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提高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行为的水平。

(二)完善配套制度,增强四项监督制度的可操性。

1、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和网站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登记、阅办、送审、立案、督办、查处、结案上报、综合反映等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办法,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都要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市委组织部将把执行记实办法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的内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要研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的办法,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把选人用人的政策标准、程序方法告知群众,切实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要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更加广泛地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序参与对选人用人的监督。

(三)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干部工作的规范性。

1、完善干部选用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方法,防止失真、失实;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巩固执政基础。

2、创新干部考评机制。按照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方法,全面准确考核评价干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形成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3、健全干部监管机制。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干部要追究责任;对不胜任和不称职干部要坚决进行调整,绝不能姑息迁就。完善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创造干事创业环境。强化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体现关心爱护。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促使干部健康成长。

(四)加大督查力度,增强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

1、要在落实责任上下功夫。落实四项监督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关键在“一把手”,具体责任在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干部。只有认清职责、各负其责,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规范意识、监督意识,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扬民主,正确行使用人权,特别是要正确行使好初始提名权。分管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把好干部任用程序关,努力在规范选人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上有所作为,切实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规定不走样。其他各类人员也应准确定位,主动担负起制度赋予的责任。

2、要在案件查处上下功夫。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案件,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认真落实举报查核责任制,严格执行立项督查制度,第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查处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署名,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3、要在掌握民意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民意收集、梳理、吸纳、反馈,使民意成为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通过调查研究、党代表工作室、干部监督员、网上交流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掌握群众诉求。要加强民意的汇集分析,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尤其对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更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重视对民意的回应反馈,对一些合理化建议,要充分听取、积极吸纳;对一些疑问,要积极主动解疑释惑;对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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