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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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万府[2015]12号 【发布部门】万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府〔201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万宁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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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产权式酒店建设,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经营、产权登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施工报建审批等管理工作。 产权式酒店产权人或委托的酒店管理公司负责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承担消防安全管理。

市发改、公安、工商、税务、旅游、卫生、物价、质监、安监、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 2 / 3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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